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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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奉(消)行罚决字〔2020〕0049号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658号(临),法定代表人:成尧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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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详情 |
2 | 奉(消)行罚决字〔2020〕0048号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现查明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658号(临),法定代表人:成尧光)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般违法),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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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详情 |
3 |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0号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658号(临),法定代表人:成尧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9年2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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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 详情 |
4 |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9〕0039号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658号(临),法定代表人:成尧光)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9年2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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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1号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658号(临),法定代表人:成尧光)停用消防泵,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9年2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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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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