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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格玛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8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俊杰、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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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22执恢416号之六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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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3-26
    2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辉撑、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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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22执恢415号之七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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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3-26
    3

    许尚春、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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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1022执21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许尚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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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0-06-19 2020-06-29
    4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鲍军、汪贤能、蒋木林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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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执恢75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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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0-06-08
    5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俊杰、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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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22执175号之四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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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0-05-21 2020-05-25
    6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辉撑、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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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22执174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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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0-05-20 2020-05-22
    7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辉撑、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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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1022民初31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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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19-10-01 2019-12-02
    8

    许尚春、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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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1022民初19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许尚春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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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19-05-23 2019-06-06
    9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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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民终2674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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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21 2018-06-04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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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1022执恢11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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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17-09-22 2017-12-1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6)浙1002执277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暂无 2016-08-12 详情
    2 (2016)京0102执307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3-22 详情
    3 (2016)京0102执3073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3-22 详情
    4 (2015)惠执字第01099号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5-21 详情
    5 (2015)台椒执民字第00335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1-27 详情
    6 (2015)台临执民字第00137号 临海市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1-05 详情
    7 (2015)台路执民字第00058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4-12-26 详情
    8 (2014)台椒执民字第02201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10-16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4)绍嵊执民字第970号申请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网络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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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绍嵊执民字第97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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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木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绍嵊执民字第97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一、各被执行人在(2014)绍嵊执民字第970号执行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950000元及规定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款限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7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900元,由各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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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5
    2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等上诉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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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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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木林、汪贤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6140号民事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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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2
    3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等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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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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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木林、汪贤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准许对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享有权益的嵊州市官河南路158号国商购物城第五层房产的执行。案件受理费73050元,由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嵊州分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30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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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7
    4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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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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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木林、汪贤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变更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9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郑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兴宝、人民陪审员楼月娥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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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6
    5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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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83民初6140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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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木林、汪贤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83民初6140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5日上午9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郑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兴宝、人民陪审员钱爱武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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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27
    6

    (2015)绍嵊执异初字第1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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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绍嵊执异初字第1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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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执异初字第1号民事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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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6
    7

    (2015)绍嵊执异初字第1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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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绍嵊执异初字第1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鲍军 汪贤能 蒋木林 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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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木林: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汪贤能、蒋木林、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台州市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执异初字第1号民事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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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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