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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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公(小)行罚决字[2019]5273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小河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29日,小河派出所民警对小河直街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配备防范恐怖袭击相关设施设备,后对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杭州市反恐怖防范暗访问题整改通知书》编号【2019】第7号。后民警于2019年12月10日,再次对小河直街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检查发现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构成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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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详情 |
2 | 江(消)行罚决字〔2019〕14000411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江干区东宁路699号由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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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3 | 江(消)行罚决字〔2019〕14000412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江干区东宁路699号由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三阶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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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4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3011908050028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7月18日16时10分,我局灵隐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区跑马场巷9号教学综合楼二楼卫生间设置了一只圆形灰色无盖塑料垃圾桶,桶高0.4米,上口直径0.25米。现场负责人表示该圆形灰色无盖塑料垃圾桶用于投放楼层工作人员产生的垃圾,检查时该桶内装有受污染的餐巾纸。按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经核实,当事人负责管理的教学综合楼二楼卫生间属内部公共区域,该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属于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被查处前当事人一直使用圆形灰色无盖塑料垃圾桶,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6.2.1的相关规定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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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详情 |
5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14000240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366号的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F-07项目配套用房加裙房定海农贸市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的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8年6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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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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