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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鸿汽车

    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
    • 邮箱:-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万国路2056号10-12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199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9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湖运政罚〔2021〕10132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日10时20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0长兴泗安互通高速出口路段对浙F38207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章信友,车辆所有人是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9月12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嵇云、李杰承办此案。2021年9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包红兵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客运标志牌复印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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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详情
    2 温运政罚〔2021〕30306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3日10时23分许,驾驶员张先华驾驶浙F38668普通客车从苍南开往嘉兴,途经蒲岐高速公路口时被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干贤明(33038767)叶挺(33031056),经查,该车车上共有壹拾伍名乘客,这壹拾伍名乘客全都无法提供车票,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其行为涉嫌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2021年9月3日,本机关予立案。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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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详情
    3 湖运政罚〔2021〕03581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5日7时28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18国道南浔交警大队处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38207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左养龙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左养龙驾驶浙F38207普通客车载客从嘉兴到安庆,现场检查发现该车实载14人,驾驶员左养龙出示的旅客结算单核定为2人,其余乘客都不能出示正规车票。涉嫌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其行为涉嫌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2021年9月1日,本机关予立案。2021年9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左养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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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详情
    4 温运政罚〔2021〕30252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9日下午15时22分许,当事人徐加湖驾驶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38668普通客车从嘉兴市开往苍南县,途经雁荡高速出口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上共有乘客贰拾贰人,都无车票,现场当事人出示了该车道路运输证、本人从业资格证和线路牌。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其行为涉嫌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2021年8月9日,本机关予立案。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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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详情
    5 嘉运政罚〔2021〕02143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3日7时3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07省道王江泾公安检查站对浙F39869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周德华。7月13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7月15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章昊、杨波承办此案。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周德华、徐春妹、何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乘客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客运结算凭据复印件、现场照片、旅客安检登记表复印件、涉案车辆违章查证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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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5 详情
    6 温运政罚〔2021〕30195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9日10时7分,乐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蒲岐高速出口对浙F38668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月29日本机关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7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徐加湖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还取得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原件、处罚决定书(初次被查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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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详情
    7 嘉运政罚〔2021〕02113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3日9时5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嘉海线与梅北路路口对浙F25652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高冠强,车辆所有人是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月13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16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梁浩元、程金花、高冠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乘客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客运结算凭据复印件、现场照片、涉案车辆违章查证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乘客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高冠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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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详情
    8 嘉运政罚〔2021〕03196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2日8时35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禾兴路与昌盛路口对浙F32722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汉伦,车辆所有人是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月12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24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吴亚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6月12日对彭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6月12日对李汉伦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李汉伦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从业资格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乘客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现场照片、省际班车线路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其他书证、违章次数查询、客运结算凭据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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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详情
    9 嘉运政罚〔2021〕03189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4日9时4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城北路加油站对浙F32890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录伟,车辆所有人是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17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鲍惠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6月14日对王录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乘客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现场照片、省际班车线路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其他书证、违章次数查询、监控视频记录、客运结算凭据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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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详情
    10 嘉运政罚〔2021〕03163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28日8时5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城北路和昌盛路口巡查时,发现驾驶员张德成驾驶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30909大客车在嘉兴市城北路和昌盛路口上客1人,经检查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无配客点。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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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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