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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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21]00752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份开始陆续招聘保安员张某某、王某某、樊某某、张某某等人从事该单位管理的某某家园小区的保安服务工作,但张某某、王某某、樊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均未取得保安员上岗证资格记录。于2021年2月24日8时4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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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详情 |
2 | 绍越公(灵)行罚决字[2021]00593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灵芝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9日至今,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雇佣杨某,而未按时将杨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2021年2月4日14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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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详情 |
3 |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19]55012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份开始招录保安员陈伟、郑建华、汪和友、傅仁兴、樊云根、张佰富等人担任保安员并派驻在绍兴市越城区滋江家园小区担任巡逻等保安服务工作。郑建华、傅仁兴、樊云根、张佰富未持有保安员证,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属于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经查明,2019年8月21日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因招录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担任保安员被公安机关警告处罚,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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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详情 |
4 | 绍越公(灵)行罚决字[2019]54804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灵芝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8月至今,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雇佣孟凡伍,而未按时将孟凡伍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孟凡伍主动申报居住登记。2019年10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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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详情 |
5 |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19]54133号 |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份开始陆续招聘保安员陈某、樊某某、郑某某、赵某某、傅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等七人从事该单位管理的滋江家园小区的保安服务工作,但樊某某、郑某某、赵某某、傅某某、张某某等五人均未办理保安证,后于2019年7月30日9时25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樊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赵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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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详情 |
6 |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19]52539号 |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月20日朱来兴将位于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滋江家园11幢1905室出租房租给流动人口承租人康某某。建立租赁关系后朱来兴将流动人口承租人康某某的信息报送给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但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承租人康某某的信息,后于2019年5月14日10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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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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