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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裕天海洋

    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水产品加工园区经二路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象)应急罚〔2022〕002号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01-04对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2021年11月29日,象山县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车间内较多氧气气瓶缺少防倾倒装置;2、盐酸、天然气储存、使用区域未设置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3、未见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4、盐酸使用区域未设置洗眼、喷淋装置;5、燃气锅炉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6、加工车间单冻机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人员超过9人(重大隐患);7、氨机房内杂物较多,未及时清理。执法人员现场开具并下达《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象)应急现决[2021]5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应急责改[2021]245号。2021年12月29日,象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仍存在:1、盐酸使用区域未设置洗眼装置,喷淋装置不规范;2、加工车间单冻机车间已与其他车间隔离,但隔离措施未到位(单冻机入口未进行隔离);3、氨机房内杂物较多,未及时清理;4、复查时,该单位未按照《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象)应急现决[2021]59号暂时停止加工车间单冻机作业的决定,该单位的加工车间单冻机未停止作业,仍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整改复查意见书》(象)应急复查[2021]245号。象山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月4日对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询问了该单位经理严根火、安全员李杰,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本机关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在整改期限内未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应急责改[2021]245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象)应急现决[2021]59号载明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完毕。\n\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应急责改[2021]245号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象)应急现决[2021]59号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象)应急复查[2021]245号1份,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严根火、安全员李杰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本机关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n本机关于2022年0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权利。\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8b66\u544a","name":"punish_type1"},{"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58f9\u4e07\u58f9\u4edf\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text":"\u5b81\u6ce2\u88d5\u5929\u6d77\u6d0b\u751f\u7269\u79d1\u6280\u6709\u9650\u516c\u53f8\u5b89\u5168\u5458\u674e\u6770\u53e6\u6848\u67e5\u5904","name":"punish_type13"}]\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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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8 详情
    2 甬象环罚[2021]第2000084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象罚字[2021]62号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87462801T法定代表人:包荣升住所: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水产品加工园区经二路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你单位主要从事鱼蛋白肽粉、酱油、虾膏、虾皮项目生产。蛋白肽粉项目于2014年7月经过环评审批,2016年开始建设,2018年建成投产,2020年3月通过环保验收。该环评要求鱼粉恶臭收集后采用冷却冷凝+低温等离子法+酸碱喷淋处理。鱼蛋白肽粉主要生产设备有油水分离机2台、压榨机2台、蒸煮机1台、干燥机4台、筛粉机1台、冷却机1台,另外配建有3台天然气锅炉用于生产线供汽(热),液氨冷冻系统1个,冷库1个;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鲜鱼、下脚料-蒸煮-压榨-干燥-筛分-鱼粉-酶解-浓缩-干燥-粉碎-打包-产品(鱼蛋白肽粉)。2021年8月23日,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建有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1套,鱼蛋白肽生产线正在生产,鱼蛋白肽车间内建有无组织废气处理设施1套。检查时,3台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1台正常运行、2台显示屏无显示。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的酸碱喷淋塔正在运行,现场对碱喷淋塔的喷淋液采样1个;鱼蛋白肽车间内无组织废气碱喷淋塔正在喷淋,现场对碱喷淋塔的喷淋液采样1个。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具体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一、2021年8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照15张。证明你单位建有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1套,鱼蛋白肽生产线正在生产,鱼蛋白肽车间内建有无组织废气处理设施1套。检查时,3台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1台正常运行、2台显示屏无显示。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的酸碱喷淋塔正在运行,现场对碱喷淋塔的喷淋液采样1个;鱼蛋白肽车间内无组织废气碱喷淋塔正在喷淋,现场对碱喷淋塔的喷淋液采样1个。二、2021年8月26日对潘仁良的调查询问笔录中,证明你单位2021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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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1 详情
    3 象山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13号 浙江省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5日15时35分,当事人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将建筑垃圾倾倒至象山县石浦镇昌国山洞外垃圾场,共1处倾倒点,约3立方米。当事人宁波裕天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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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详情
    4 象市监处〔2020〕639号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没收查封的308罐上述“东海淡干熟虾皮”;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肆拾叁元(1143元);3.罚款壹万元(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壹仟壹佰肆拾叁元(1114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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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0 详情
    5 象市监处〔2020〕211号 -

    当事人生产销售野生虾皮标签不合格的行为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玖拾元(1390元);(二)罚款伍仟元(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陆仟叁佰玖拾整(639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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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0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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