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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物业

    杭州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宝路33号二楼20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上南星综执罚决字[2021]第000163号 上城区人民政府南星街道办事处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挖掘上城区山南人家8幢1单元北侧绿地进行污水管道维修施工时,毁损燃气管道,至当日14时48分案发。经查,杭州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杭州市玉皇山南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聘用实施山南人家小区的物业管理,2021年11月23日接小区8幢1单元302室业主反映8幢1单元污水管堵塞并脱落,11月30日下午2点左右,当事人指派维修工沈关荣和保安尹焕青、曹海信对埋设脱落下沉的污水管道的8幢1单元北侧绿地进行开挖,在距离开挖处1米左右的墙面上安装有燃气明管,开挖前,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监护手续,未请燃气专业人员到场指导,在挖掘维修过程中,使用洋镐开挖2平方米时,将燃气低压管挖破,致使铺设在地下的直径为32毫米的低压PE燃气管道毁损,洋镐贯穿了燃气管道,形成1个贯穿孔,孔口直径1厘米,导致燃气泄漏。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山南人家项目主任项琴琴立即拨打燃气公司管网运行工李松电话联系抢修,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胡永明带队及时修复了毁损的燃气管道,并签订了简易监护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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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 详情
    2 杭上公(望)行罚决字[2022]00408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望江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1日18时许,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家园东园发生一起杭州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汪某某盗窃小区业主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案件。经查,该杭州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汪某某任职期间,疏于对汪某某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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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6 详情
    3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250号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9日15时35分,在上城区四宜路3号吴山鸣翠苑小区垃圾房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纸碗、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卫生纸、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且现场无监督管理人员。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没有履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职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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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详情
    4 (杭上)市管罚处字望〔2018〕313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2018年3月26日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前往检查时,发现望江家园西园10台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中缺少“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这些资料。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3日对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下达了“(杭上)市管委望责改字〔2018〕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在12日内限期完成整改。2018年4月18日执法机构的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3天仍未改正,导致该10台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中仍缺失上述资料。2018年5月9日当事人通过对杭州市城建档案馆调取了望江家园西园的10台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光盘资料,补齐了望江家园西园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导致该10台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中仍缺失“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且不能在规定改正期限内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应予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于2018年5月9日补足了相关材料。因此,本案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情节轻微,违法状态也已得到及时纠正,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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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6 详情
    5 滨公(消)行罚决字〔2018〕0085号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管理的通策广场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7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 2018年5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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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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