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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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彭国昌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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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403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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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03 |
2 |
彭国昌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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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403号之二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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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03 |
3 |
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彭国昌、彭玉泉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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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执2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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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20 |
4 |
朱丽红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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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执异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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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7-06 |
5 |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江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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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民终40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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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30 |
6 |
彭国昌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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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403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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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6-03 |
7 |
杨学军、彭国昌、朱丽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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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03民初9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杨学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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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25 |
8 |
曹爱玲、彭国昌、朱丽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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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03民初9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曹爱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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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25 |
9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与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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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29民初6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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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4-12 |
10 |
彭国昌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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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执70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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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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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竞优钢结构有限公司 唐山丰润区天誉合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昌亚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亚冠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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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4-29 |
2 | - | - |
原告-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竞优钢结构有限公司 唐山丰润区天誉合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昌亚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亚冠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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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4-29 |
3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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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2-04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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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2-04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朱丽红 彭国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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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77 | 2019-09-17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朱丽红 彭国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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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77 | 2019-09-17 |
7 | - | 申请破产重整 |
被告-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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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08-06 |
8 | - | 申请破产重整 |
被告-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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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08-06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朱丽红 彭国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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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5G8中缝 | 2019-06-23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朱丽红 彭国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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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5G8中缝 | 2019-06-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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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冀02执6093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8 | 详情 |
2 | (2019)粤03执408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8 | 详情 |
3 | (2019)津01执908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08 | 详情 |
4 | (2019)冀09执547号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3 | 详情 |
5 | (2019)鄂0106执4980号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5 | 详情 |
6 | (2019)冀0102执1852号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0 | 详情 |
7 | (2018)冀0104执298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22 | 详情 |
8 | (2018)津0101执777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6 | 详情 |
9 | (2018)冀02执5021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2 | 详情 |
10 | (2018)冀02执900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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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2民初280号赵琳诉彭国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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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初2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赵琳 被告- 彭国昌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朱丽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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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丽红: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琳与被告彭国昌、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朱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永波公告送达(2019)冀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彭国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赵琳借款本金35124810.56元,并以35124810.56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支付利息;二、原告赵琳针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借款本金35124810.56元、利息30579660.07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享有担保债权。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在向原告赵琳进行清偿款项的范围内向被告彭国昌追偿;三、原告赵琳针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借款本金35124810.56元、利息36084888.71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享有担保债权。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在向原告赵琳进行清偿款项的范围内向被告彭国昌追偿;四、被告朱丽红对于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丽红对与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国昌追偿;五、驳回原告赵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彭国昌、朱丽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8733元,由被告彭国昌、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朱丽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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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2 |
(2019)粤03执40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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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088号 | - |
当事人-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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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088号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3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40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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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3 |
(2019)冀02民初280号赵琳诉彭国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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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初2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赵琳 被告- 彭国昌 朱丽红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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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丽红:本院受理原告赵琳诉被告彭国昌、朱丽红、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朱丽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第2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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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4 |
(2019)粤03执8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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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8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彭国昌 朱丽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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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819号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8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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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5 |
(2018)川04民初52号原告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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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4民初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彭国昌 朱丽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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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4民初52号原告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49350364.93元及计算至2018年11月23日的利息26525821.15元,合计75876186.08元;并自2018年11月24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向原告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181元,由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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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6 |
(2019)粤03执17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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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7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彭国昌 朱丽红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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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72号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申请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3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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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7 |
(2018)川04民初52号原告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国昌、朱丽红、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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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4民初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 彭国昌 朱丽红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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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4民初52号原告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国昌、朱丽红、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49350364.93元(大写:肆仟玖佰叁拾伍万零叁佰陆拾肆元玖角叁分)、利息26525821.1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23日,并继续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本息合计75876186.08元(大写:柒仟伍佰捌拾柒万陆仟壹佰捌拾陆元零捌分);2.判令第2、第3、第4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5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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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8 |
(2018)冀0104执3100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洪宝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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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执31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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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洪宝臣:本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常勇、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叶、彭玉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变更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昊 联系电话:0311-838670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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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9 |
(2018)冀0104执3100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洪宝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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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执31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当事人-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常勇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彭国昌 朱丽叶 彭玉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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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红、洪宝臣:本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常勇、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彭国昌、朱丽叶、彭玉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变更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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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10 |
(2018)冀0104执3534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申请刘晓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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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执35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唐山三鑫生化制品有限公司 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东丽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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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唐山三鑫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彭国昌、徐小东、刘晓丽、唐山市丰润区东丽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朱丽红:本院执行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04执3534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04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辛毅 联系电话:0311-838670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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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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