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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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泓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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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执异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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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6-15 |
2 |
3518胡康康与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幸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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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3518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胡康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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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09 |
3 |
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市幸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沈滨、胡康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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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3518号 | - |
申请人-胡康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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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26 |
4 |
吉祖龙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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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112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吉祖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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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07 |
5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吉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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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52执异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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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27 |
6 |
苏州国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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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6执371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国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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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9-06-05 | 201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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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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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355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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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9-06-04 | 2020-03-31 |
8 |
稼禾生物(沂南)有限公司与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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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1360号之三 | - |
原告-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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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06-17 |
9 |
1360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稼禾生物(沂南)有限公司、稼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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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1360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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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06-02 |
10 |
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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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破7-3号 | - |
申请人-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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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11-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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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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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4-09 |
2 | - | - |
原告- 张家港新东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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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8-07-18 |
3 | (2016)苏0506民初206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国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中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沈滨 吉红 沈仁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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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7-03-30 |
4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国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中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沈滨 吉红 沈仁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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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G70G71中缝 | 2016-10-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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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苏0591执2670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17 | 详情 |
2 | (2016)苏0582执5104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26 | 详情 |
3 | (2016)苏0582执3725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3 | 详情 |
4 | (2016)苏0582执2977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20 | 详情 |
5 | (2016)苏0582执8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04 | 详情 |
6 | (2016)苏0582执10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04 | 详情 |
7 | (2015)张执字第02621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1-13 | 详情 |
8 | (2015)张执字第02585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5-11-13 | 详情 |
9 | (2015)苏中执字第00510号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7-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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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52民初29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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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9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被告- 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沈滨 吉红 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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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88号):沈滨、吉红(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工新村8号):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民营科技园区):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诉被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滨、吉红、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了(2017)渝015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改判为“上诉人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500000元,并支付2016年4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上诉人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对罚息、复利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滨、吉红、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公告向其送达民事上诉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八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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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2 |
(2017)渝0152民初29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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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9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沈滨 吉红 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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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88号):沈滨、吉红(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工新村8号):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郁家桥):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民营科技园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滨、吉红、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滨、吉红、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5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500000元,并支付2016年4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7月10日的利息为1203656.32元,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5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贷款利率计算,2017年8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5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2017年8月17日前每月应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对被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潼南区工业园区(南区)B6-1/01(二)地块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208D房地证2013字第00129号、面积39289平方米)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沈滨、吉红、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21.94元,由六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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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3 |
(2017)渝0152民初29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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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9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 被告- 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沈滨 吉红 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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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88号):沈滨、吉红(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工新村8号):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郁家桥):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民营科技园区):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诉被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滨、吉红、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滨、吉红、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52民初29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审判纪律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截止2017年7月10日利息1203656.32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B6-1/01(二)号地块、土地使用面积3928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在其全部债权范围内包括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沈滨、吉红、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华机维尔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裁判文书将发布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网址为:www.cqfygzfw.gov.cn)。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联系电话:023-44598059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7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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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4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沈仁兴、蔡玉英、沈滨、沈桔儿、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幸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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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11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张家港市幸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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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沈仁兴、蔡玉英、沈滨、沈桔儿、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幸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117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沈仁兴、蔡玉英、沈滨、沈桔儿、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幸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990904.86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6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共计15990904.86元;2、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87618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四、五、六、七名下借款抵押物上海市浦城路99弄11号1203室(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4)第026375号)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对被告一所享有的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5、本案的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15时30分或2017年5月3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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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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