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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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市监开稽罚字〔2020〕722号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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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详情 |
2 | 金税稽罚[2019]67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2017年1月至12月,你公司以劳动保护费的名义,在“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的费用共计52886.50元,实为员工个人消费支出,未并计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180.71元。(二)2018年4月至12月,你公司在“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福利费”中列支实为员工个人消费支出,共计163533.10元,未并计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1288.65元。(三)2018年1月,你公司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员工郑兰芳等人的旅游费共计28420.00元,未并计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93.15元。(四)2018年9月,你公司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员工周小芬等人的旅游费共计267105.00元,未并计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7596.02元。以上共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35158.5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处罚决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35158.5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7579.2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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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详情 |
3 | 金建罚字(2017)第21号 | 市建设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金建罚字(2017)第21号。案件名称:金华达丰置业有限公司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案。被处罚单位:金华达丰置业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蒋顺江。违法事实: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性质费用。行政处罚种类:房地产业,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履行方式: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农业银行各储蓄网点缴纳。行政处罚机关:金华市建设局2017年1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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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建罚字(2017)第21 号 | 市建设局 |
我局认为,当事人金华达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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