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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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北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173号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人于2021年5月6日23时40分左右,在江北区大庆南路与新马路交叉口江北区JB01-03-02ab(原白沙菜场)地块工地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超过限值19.4dB(A)。被处罚人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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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详情 |
2 | 甬北卫职罚[2020]20号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合议建议:当事人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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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详情 |
3 | 北公路罚[2018]03(41)11091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8年10月16日,宁波市建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59675在S319甬余线11K+550M宁波方向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9月04日07时51分车号为浙B59675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11K+550M宁波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9700千克,超限270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09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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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详情 |
4 | 北公路罚[2018]03(41)10959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2018年08月27日,宁波市建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36613在X029宁波-通途路4K+900M宁波方向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11月16日06时47分车号为浙B36613的车辆行驶在X029宁波-通途路4K+900M宁波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0060千克,超限306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95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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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详情 |
5 | (2018)甬北公共二决字第34号 | 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8年4月25日上午,我中队执法人员接市民举报,发现江北区甬江街道星湖路环城北路附近有车泥土撒落,大约长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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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8)甬北公共二决字第27号 | 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8年4月19日上午8时左右,我执法队员巡查至江北区环城北路湖西路口发现路面有混凝土遗撒。目测遗撒面积有6米*1米,共6平方米左右。经调取监控,发现2018年4月19日早上7点59分左右一辆牌照为浙B58001混凝土搅拌车为涉案车辆。该行为涉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建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旭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000元 案件名称: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决定书文号:(2018)甬北公共二决字第2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8-0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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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7)甬北公共二决字第17号 | 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7年7月12日,我执法队员接到举报赶到江北区湾头路与江湾路路口时,发现路面有混凝土漏撒的痕迹。从现场遗留痕迹来判断从湾头路转弯进入江湾路由东往西有一段混凝土漏撒污染路面。执法队员目测污染面积有30*0.2米,共有6平方米左右,该行为涉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建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志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并参照《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至八条之规定。罚款金额:1500元案件名称: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决定书文号:(2017)甬北公共二决字第17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07-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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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镇公路罚[2017]03(41)0197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7年06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B59675的车辆于2017年06月14日15时56分行驶在G329杭朱线177K+800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8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8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B59675为宁波市建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许德龙。本单位于2017年06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019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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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7)甬北公共二决字第3号 | 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7年3月18日,我执法队员接到举报赶到江北区湾头下江路与湾头路口时,发现路面有混凝土漏撒后清理过的痕迹。从现场遗留痕迹来判断从第一个红绿灯路口一直到近甄隘路口一段大概漏撒污染路面。目测污染面积有150米*0.4米,共有60平方米左右。据目击证人(保洁员)提供的浙B59699混凝土搅拌车车牌号查到当事人。该行为涉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被罚人名称:宁波市建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志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并参照《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至八条之规定。罚款金额:6989元案件名称: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决定书文号:(2017)甬北公共二决字第3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04-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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