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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之家

    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泰兴路6号C栋自编101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3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粤0111执3356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1-27 详情
    2 (2021)粤0106执28604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2-10 详情
    3 (2021)粤0111执15687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9-24 详情
    4 (2021)粤1972执13273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1-09-24 详情
    5 (2021)冀0109执1283号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9-14 详情
    6 (2021)粤1781执1468号 阳春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27 详情
    7 (2021)晋0105执4716号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7-05 详情
    8 (2021)粤0105执17502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6-09 详情
    9 (2021)粤0105执16680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6-01 详情
    10 (2021)粤0106执17021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27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张百川、赖佩君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康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张流京、李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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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1民终94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张百川 赖佩君 被上诉人- 张流京 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康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李飞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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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民终9424号李飞霞:张百川、赖佩君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康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张流京、李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百川、赖佩君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2年6月28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82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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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2

    (2022)粤0391执17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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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特976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 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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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张流京、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李飞霞:申请执行人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特9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17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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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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