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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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运政罚〔2021〕0635 |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4日15时7分,缙云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缙云进行了检查。10月14日缙云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樊庆平、卢志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工单:331122********001769复印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信息复印件、身份信息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复印件复印件、询问笔录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缙云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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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详情 |
2 | 台运政罚〔2021〕00775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9日10时6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公路临海北外广场对浙KG2700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月3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王涛、郑震达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布控球拍摄的照片、疫情防控期间电子文件、线路牌、电子数据、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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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详情 |
3 | 台运政罚〔2021〕00715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7日16时48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沈海高速临海北收费站外广场对浙KG2700进行了检查,发现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8月20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移动摄像的照片、线路牌复印件、乘客身份证照片原件、电子数据、道路运输证暂扣凭证、从业资格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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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详情 |
4 | 甬运政罚〔2021〕121166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7日15时2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机场路与鄞州大道交叉口对浙KG2700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应光倪,车辆所有人是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8月7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杨栋、张海明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对应光倪的询问笔录、应光倪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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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详情 |
5 | 丽运政罚〔2021〕01231 |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2日17时42分,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莲都区丽青路农贸城路段对浙KG2561进行了检查,发现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7月16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7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孙文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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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详情 |
6 | 丽运政罚〔2021〕01228 |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1日19时0分,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莲都区丽青路农贸城路段对浙KG2546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7月16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7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孙文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孙文会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监控视频记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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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详情 |
7 | 绍运政罚〔2021〕05J65 |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6月28日11时10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甬金高速宁波方向嵊州服务区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KG2628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郑成洪驾驶浙KG2628普通客车从缙云出发驶往宁波,行车路单显示出站乘客人数为3人,车内乘客人数为22人,与实际人数不符。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浙KG2628普通客车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其行为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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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详情 |
8 | 甬运政罚〔2021〕12712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3日15时1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机场路与鄞县大道口对浙KG2700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应光倪,车辆所有人是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月3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整改报告、应光倪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缙云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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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详情 |
9 | 金运政罚〔2020〕02J31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1月9日10时15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老330国道十二里路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KG1199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张伟明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张伟明驾驶浙KG1199普通客车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其行为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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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详情 |
10 | 临运罚决字[2019]第3310825119100295号 |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9年09月29日09时55分左右,当事人王干杨驾驶浙K.G2700大客班车,从浙江缙云县壶镇开往浙江宁波,途经甬台温高速临海北道口时,因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上客1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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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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