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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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农(农药)罚〔2018〕5号 | 县农业局 |
2018年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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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详情 |
2 | 天农(肥料)罚〔2018〕4号 | 县农业局 |
2018年5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天台某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的“有机水溶肥料”进行抽样送检,该“有机水溶肥料”商标:萃丽,登记证号:农肥(2017)临字13283号,生产日期:2018/03/15,规格:250毫升/瓶,标称生产商:意大利启腾有限公司,分装厂:广州市绿丰农资有限公司,含量及技术指标:有机质≥150g/L,N+P2O5+K2O≥100g/L等。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该肥料中总养分(N+P2O5+K2O)、pH、硫不符合标明值要求,为不合格。2018年7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和《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单》,当事人认可了检测结果,不申请复检。同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涉案的“有机水溶肥料”52瓶,随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天台某某农资有限公司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874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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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 详情 |
3 | 天农(肥料)罚决字〔2018〕第4号 | 天台县农业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有浙江省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检测报告、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单及确认回执、肥料登记信息、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涉案肥料照片、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18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鉴于当事人在肥料产品销售出去后农业执法部门未接到有关产品质量投诉,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现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874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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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农(农药)罚决字〔2018〕第5号 | 天台县农业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有浙江省农业厅投入品抽样单、检测报告、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单及确认回执、关于申请产品复检的报告、复检报告、农药登记信息、天台台农农资有限公司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涉案农药照片、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18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为6200元,不足1万元,现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农药358瓶;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20元整;3、并处罚款计人民币7000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62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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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农(肥料)罚决字〔2017〕第1号 | 天台县农业局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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