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海市监处罚〔2021〕703号 | -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3ml0.15g)1盒;2、罚款50000元。3、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凝血酶时间测定试剂盒(凝固法)1盒、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试剂盒1盒、纤维蛋白原含量测定试剂盒(clauss法)1盒;4、罚款20000元。以上罚款共计70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21-09-10 | 详情 |
2 | 甬海卫医罚〔2021〕56号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2021年6月8日患者“蔡傲楠”的病历资料中《外科整形手术知情同意书》无医生签名,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1-07-07 | 详情 |
3 | 甬海卫医罚〔2020〕22号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4日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552号、554号、558号、568号的宁波海曙茗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该门诊部正在营业;2、二楼口腔治疗室的立柜内放有牙齿隐形矫正器63套,电脑桌上放有美容牙科门诊病历41本,电脑桌边柜内放有2020年5月14日合作协议书(甲方:宁波海曙茗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乙方:孙茂胜,已加盖公司公章)2份、2020年5月18日宁波海曙茗星医疗美容门诊部出具的收据收条1张、支付宝签购单(商户名称:茗星医美)2张。现场拍摄照片一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收起
...
展开
|
2020-08-13 | 详情 |
4 | 甬海市监处〔2019〕214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
展开
|
2019-06-14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