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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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路政罚〔2021〕51281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6日14时40分,浙A9Z212罐式货车(4轴)行经富阳公望街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杭州富阳城北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8.56吨。2021年12月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9日对杨留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达康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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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详情 |
2 |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23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则:《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罚则:《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建议对当事人杭州达康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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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详情 |
3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11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达康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A8X828于2021年08月06日从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沙场运输沙子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厂区,出工地时车辆未冲洗干净,造成路面污染,损害了城市道路,其行为属于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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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9 | 详情 |
4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241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达康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A7W598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运输一车水稳材料,从双浦镇灵龙路山鑫水泥厂,途径灵龙路,双富路,沿江大道运住富阳的一个工地。运输期间在西湖区双浦镇社井村段由于覆盖不严密造成遗撒,污染了路面,于2021年6月24日20时3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经现场测量,污染区域长为1.5米,宽1米,合计面积1.5平方米。经确认,当事人承认系其车辆造成遗撒。队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5-02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覆盖不严密造成遗撒。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杭州达康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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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详情 |
5 | 杭路政罚〔2021〕5015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2日14时25分,浙A1W656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20K249+200M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受降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4.43吨。2021年6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3日对张东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伍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达康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阳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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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详情 |
6 | 杭路政罚〔2021〕5127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0日10时45分许,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305K22+5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6Z098罐式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其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现场人员是陈炳洪。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6.77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77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陈炳洪驾驶浙A6Z098罐式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贰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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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详情 |
7 | 杭路政罚〔2021〕5129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0日9时56分许,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305K22+5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9Z212罐式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其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现场人员是肖付良。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8.7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7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肖付良驾驶浙A9Z212罐式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玖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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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详情 |
8 | 杭路政罚〔2020〕53178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1月3日3时0分许,杭州市富阳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在320国道大青互通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8Z671罐式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周卫芳。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337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37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周卫芳驾驶浙A8Z671罐式货车(4轴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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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详情 |
9 | 杭路政罚〔2020〕53109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0月25日5时2分许,杭州市富阳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在G320K246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23B32罐式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丁小良。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091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91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丁小良驾驶浙A23B32罐式货车(4轴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你单位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叁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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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详情 |
10 | 杭路政罚〔2020〕5380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0月16日12时48分许,杭州市富阳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在G320大树下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7V060罐式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郭拥军。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665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65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郭拥军驾驶浙A7V060罐式货车(4轴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你单位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陆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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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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