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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红星

    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慈湖段8号7楼红星办公区-G8009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市监处字〔2020〕278号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壹元贰角陆分(191.26元);2、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万零壹佰玖拾壹元贰角陆分(50191.2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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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7 详情
    2 瓯(消)行罚决字〔2019〕0131号 瓯海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慈湖段8号的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曼,商场,面积:13.8万平方米)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8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瓯海区大队 2019年6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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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4 详情
    3 温瓯综法处字[2019]第011-019号 瓯海区

    主要违法事实:2019-04-1609:50:00,当事人在瓯海区大鹏路西南侧,涉嫌居民装修产生建筑垃圾不按规定堆放。堆放面积:13立方;堆放物:装修垃圾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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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4 详情
    4 瓯公(消)行罚决字〔2017〕0415号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慈湖段8号的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对外营业名称: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性质:公众聚集场所,法定代表人:黄秀曼)地下室车库局部转变商铺对外营业(面积约1500平方米)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地下室车库局部转变商铺区域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地下室车库局部转变商铺区域责令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0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2017年9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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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瓯公(消)行罚决字〔2017〕0412号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慈湖段8号的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对外营业名称: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性质:公众聚集场所,法定代表人:黄秀曼)地下室车库局部转变商铺对外营业(面积约1500平方米)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0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2017年9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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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瓯公(消)行罚决字〔2017〕0411号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慈湖段8号的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对外营业名称: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性质:公众聚集场所,法定代表人:黄秀曼)地下室车库局部转变商铺对外营业(面积约1500平方米)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温州红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0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2017年9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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