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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根艺品

    衢州醉根艺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根博路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衢开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03号 浙江省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鉴于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根博路1号中国·根艺美术博览园三期宿舍楼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且均超出合理误差范围,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故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收入,即:超规划高度部分房屋市场价值178705元、超规划建筑面积部分房屋市场价值2281279元,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即:(2966118.00元+465864.00元)×7%=240238.74元,共计人民币贰佰柒拾万零贰佰贰拾贰元柒角肆分(¥2700222.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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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4 详情
    2 衢开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79号 浙江省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鉴于当事人已取得了开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艺流程长廊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依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故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拾万贰仟伍佰壹拾柒元叁角陆分(¥40251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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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6 详情
    3 衢开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12号 浙江省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已取得了开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旅游公厕、游客中心配套管理用房、文化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依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故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拾捌万零贰佰柒拾玖元整(¥580279.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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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详情
    4 开公(网)行罚决字[2020]00428号 开化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4日,开化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民警在对衢州醉根艺品有限公司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系联网使用单位,但该公司未建立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服务器没有加设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以防止网络攻击、侵入等风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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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7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 徐谷青 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1466.0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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