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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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卫公罚字[2021]21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平湖市耀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及时改正,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5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平湖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5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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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详情 |
2 | 平卫公罚字[2020]90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经营住宿场所服务期间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应处以警告,罚款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5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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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详情 |
3 | 平公(当湖)行罚决字[2020]00317号 | 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17日,平湖市耀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被公安机关查获,平湖市公安局责令其立即改正。2020年1月17日,该单位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员工向德芳未按规定查验8507号房间住宿旅客马某某的身份信息,后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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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详情 |
4 | 平卫公罚字[2019]67号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平湖市耀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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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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