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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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消)行罚决字〔2021〕0105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由杭州临安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临安区吴越街1117号的水岸阳光住宅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核查该小区属于高层建筑,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杭州临安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2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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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详情 |
2 | 临(消)行罚决字〔2020〕0049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临安区石镜街与天目路交叉口的锦溪公寓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杭州临安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良)检查时发现锦溪公寓小区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临安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2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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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3 |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07012007280015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2020年07月22日08时54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玲珑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临安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临安区玲珑街道钱王街宝亿御景园小区设置了一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存在生活垃圾满溢、错投现象。在绿色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有错投的纸巾、塑料袋等,在灰色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有错投的树叶、玉米等,在蓝色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有错投的使用过的塑料袋、口罩、虾壳等,在红色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有错投的剩菜、使用过的塑料袋等。该小区生活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人为当事人,但未履行生活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涉嫌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鉴于当事人为年度第三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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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详情 |
4 |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13011908290057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2019年08月05日09时30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南中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临安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水岸阳光小区的垃圾分类监管责任人,在临安区锦南街道吴越街水岸阳光小区内设置了四色垃圾分类收集容器。2019年08月05日09时30分,队员检查时发现,小区内垃圾分类投放区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可回收垃圾泡沫板与其它垃圾塑料包装纸、方便面包装盒等。当事人从事上述行为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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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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