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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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20]388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因采购柴油从个人处取得以下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单位:温州舟啡贸易有限公司,开票日期为2017年12月08日,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为49200417-49200425,发票价税合计金额915750元,货物名称为柴油。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在2017年将上述发票价税合计金额915750元结转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0.6倍的罚款137362.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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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详情 |
2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02012004150052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3月23日19时00分左右,当事人杭州阿龙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1Y967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取得《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和《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情况下,装载一车的工程渣土从萧政储出(2018)34号地块出发,途经建设一路、风情大道,到达进化镇上峰水泥厂临时堆土点。在当日19时24分,该车经过萧山区城厢街道风情大道湘西路交叉口,因覆盖不严密导致工程渣土遗撒,被电子监控抓拍。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1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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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详情 |
3 |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2012001060071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11日21时10分左右,当事人杭州阿龙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3X191重型自卸货车从萧山区人民广场地下空间开发工程(一期)项目工地装载一车工程渣土,准备运往位于进化镇的上峰水泥厂进行消纳。当日21时42分,该车行驶至萧然西路与潘水路交汇口被执法人员发现并接受检查。经查,浙A3X191重型自卸货车已取得《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城管运【2019】萧山04093)和《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杭城管处【2019】萧处【2019】024续6),处置证上的出土地点为位于萧山区博奥路(观澜路-平澜路)的博奥隧道工程工地,消纳地点位于萧山区宁围街道水博大道1号。该车实际出土地点、消纳地点与准运证和处置证的要求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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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详情 |
4 |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3011912270021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03日14时左右,当事人杭州阿龙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浙A3W796重型自卸货车从萧山区金城路人民广场地下空间开发工程(一期)项目工地运了一车工程渣土,该车从工地出来以后,沿着金城路-金鸡路-萧杭路-萧然西路-晨晖路行驶,运至进化上峰水泥厂中转站。该车已办理《工程渣土准运证》,编号为杭城管运[2019]萧山04086)及《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为杭城管处[2019]萧处[2019]024续。建筑垃圾处置上规定的承运工地为杭州市博奥隧道(原名青年路过江隧道)工程,消纳场地为萧山区宁围街道水博大道1号(工程渣土3500方),该车当天实际承运工地是萧山区金城路人民广场地下空间开发工程(一期)项目,消纳场地为进化上峰水泥厂中转站,其实际承运工地、消纳场地与准运证、处置证要求不符,构成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行为。当天14时24分,该车行驶至北干街道萧杭路与二棉路交叉口路段时运输工程渣土覆盖不严密导致遗撒污染路面被北干中队勤务室监控发现并抓拍。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系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2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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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详情 |
5 | 萧运罚决字[2017] 第3301090217100634号 | 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7年06月20日10时12分,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浙A.2M091罐式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班谦驾驶杭州阿龙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A.2M091罐式货车,装载混凝土从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到临浦碧桂园工地,途径萧山03省道与义大线交叉口,现场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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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萧散办罚字[2017]001号 |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萧散办罚字[20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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