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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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运政罚〔2022〕02130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视频监控资料显示,2019年8月8日11时22分,浙FJ1577普通客车在G25高速湖州北进口(104国道湖州杨家埠段长兴方向)停靠上客1人。2022年2月25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少翠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视频监控截图、道路运输证影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吴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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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详情 |
2 | 湖运政罚〔2022〕02132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5月17日10时35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湖州高速北进口此处视频监控抓拍对浙FJ1577普通客车进行了非现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22年2月25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少翠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电子数据、道路运输证影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吴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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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运政罚〔2022〕02128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9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湖州高速北进口此处视频监控抓拍对浙FJ1577普通客车进行了非现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22年2月25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少翠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视频监控、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吴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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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详情 |
4 | 湖运政罚〔2022〕02131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视频监控资料显示,2019年1月8日10时51分,浙FJ1577普通客车在G25高速湖州北进口(104国道湖州杨家埠段长兴方向)停靠上客1人。2022年2月25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少翠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视频监控截图、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班线经营信息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吴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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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详情 |
5 | 湖运政罚〔2022〕02129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5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湖州高速北进口此处视频监控抓拍对浙FJ1577普通客车进行了非现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22年2月25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少翠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电子数据、道路运输证影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吴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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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详情 |
6 | 嘉运政罚〔2021〕06175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9日8时,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12申嘉湖高速公路王江泾收费站(嘉兴北)对浙FJ5699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付志强,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月29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0月14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办案期间,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了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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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详情 |
7 | 嘉运政罚〔2021〕52270 |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5日15时0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12申嘉湖高速乌镇出入口对浙FJ1507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8月26日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8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汪玉圣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结算单复印件、现场笔录、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处罚系统查询记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经处罚系统查询,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J1507大型普通客车本年度本省范围内未因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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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详情 |
8 | 嘉运政罚〔2021〕52231 |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4日10时1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盐公路嘉兴超限运输检测站对浙FJ1577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7月15日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莫同灿、张瑞灿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现场笔录、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客运结算凭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处罚系统查询记录等相关证据。经处罚系统查询,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J1577大型普通客车,因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于2021年3月15日被桐乡市交通运输局立案处罚。本次为本年度第二次被查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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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详情 |
9 | 嘉运政罚〔2021〕03192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0日7时51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汽车北站国鸿加油站出入口处对浙FB8988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少杰,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22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少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省际班车线路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其他书证、违章次数查询、移交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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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详情 |
10 | 嘉运政罚〔2021〕2447 |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
平湖市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J2597大型普通客车在2021-05-1713:21:46至2021-05-1717:43:20连续驾驶4小时以上,驾驶员途中未按规定休息20分钟,存在疲劳驾驶的行为。当日平湖市交通局执法人员对平湖市天龙运输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平湖市天龙运输有限公司在疲劳驾驶发生时,未及时进行处置,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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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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