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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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高城管罚字决字{2021}第00763号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在相思湖西路南宁水电工学校门口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1年9月27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1年9月2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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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 详情 |
2 | 江综执字B-2200037 |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罚款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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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详情 |
3 | 青秀综执字B--0083555 |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当事人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利用施工车辆(桂AS6757、桂AS3626、桂AN2077、桂AV3036、桂AS7826、桂AP7967、桂AN9679、桂AE7276)在民悦路荣和澜山府东北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400立方米的违法行为处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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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详情 |
4 | 南城管综罚[2021]0115号 |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21时10分许雇佣重型自卸货车桂AS2339、桂AV8313从浩鑫仓库项目工地装载建筑垃圾20立方米运输至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消纳)的江南区金鸡村畜禽粪污处理项目进行倾倒,以上事实有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综执告字[2021]00175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2021年12月30日,你(单位)通过书面方式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南综执规【2021】1号),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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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详情 |
5 | 青秀综执字B--0083027 |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当事人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运输散体物质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处行政处罚罚款0.8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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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详情 |
6 | 青秀综执字B--0082200 |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当事人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未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一车次的违法行为处行政处罚罚款0.0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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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 详情 |
7 | 江综执字B-2100875 |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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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详情 |
8 | 南高城管罚字决字{2021}第00791号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在海德路荣和五象院于A区B区入口安排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1年8月25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1年10月1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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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详情 |
9 | 桂南交罚[2021]02889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04月25日11时27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9号二楼203办公室例行检查时发现桂AV8667货车于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违法超限超载到达3次(详见《查处超限超载车辆信息登记表》),该车1年内连续超限超载到达3次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查处超限超载车辆信息登记表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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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详情 |
10 | 高新综执字B-0012136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在丰威海德路口金科博翠未来项目入口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1年6月14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1年6月2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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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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