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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辉超市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小河路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306号宾购商业中心A001室(商铺号A001)(地下一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拱(消)行罚决字〔2021〕10000073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306号宾购商业中心A001室(商铺号A001)(地下一层)的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小河路分公司(负责人:何明远)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小河路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小河路分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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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详情
    2 杭拱市监拱罚处字〔2020〕55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3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1包自煮麻辣火锅、2包莫小仙麻辣嫩牛自热火锅、4包莫小仙番茄牛腩自热火锅;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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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详情
    3 拱综执罚字〔2020〕第0506012006050020号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

    案件名称: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小河路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小河路分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5月20日9时50分,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导致拱墅区小河路306号宾购商业中心A001室店内壹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废弃塑料包装袋、塑料包装盒等。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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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5 详情
    4 杭拱市监拱罚处字〔2019〕24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惠相随100%菠萝汁”6盒(净含量:1L;生产日期2018年9月1日);2.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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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9 详情
    5 (杭拱)市监拱罚处字〔2019〕26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列的处罚标准,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责令改正,没收周氏?冰糖桂花莲子藕粉(生产日期:2019年6月5日,净含量:600克)4包,免予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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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1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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