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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天建设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86号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25日23时15分,当事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原江干区)同协路杭政储出[2020]48号地块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混凝土浇筑),产生施工噪声超标。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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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3 详情
    2 东公(江)行罚决字[2021]00808号 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以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将务工人员叶细生(男,江西省乐平市,360281********5533)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也未告知其要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2021年1月22日上午11时左右被江北派出所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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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详情
    3 磐公(治)行罚决字[2019]50644号 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起,程某作为工程粉刷工在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的万影达工地上班。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程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上述行为于2019年10月1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查获。综上所述,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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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3 详情
    4 西城法罚字[2018]第11033131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8年10月14日10时50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4日8时30分左右起在西湖区纬一路杭政储出[2010]33号地块工地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经查,当事人冲洗工地进出车辆,洗车污水流到工地门口的纬一路上,导致纬一路路面污染,污染长度5.0米,平均宽1.0米,面积5.0平方米。当事人立即停止污水,于2018年10月14日11时30分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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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20873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8年6月26日15时45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8时00分左右起在西湖区五常港路杭政储出[2017]23号地块住宅项目工地利用一根管径为10厘米的白色软管和一台泵机,从工地东侧蓬驾桥港内抽取河水用于工地冲洗和桩机作业。经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于2018年6月26日17时00分整改完毕。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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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景公(鹤)行罚决字[2017]10269号 景宁县县公安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19日,鹤溪派出所民警在景宁畲乡物流工地检查时,发现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雇佣的员工冉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应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2017年9月25日前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景宁信用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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