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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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693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在西湖区转塘街道云溪印象创意园5幢商铺3-4号在经营中因使用冷库风机产生噪声污染,于2021年11月9日14时40分被转塘中队查处。当事人在西湖区转塘街道云溪印象创意园5幢3-4号商铺的东侧和西南侧安装了两组冷库风机,当冷库温度不达标即自动运转,2021年10月26日夜间在运转状态时,杭州华集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处噪音进行了检测,测点(云溪印象5-211卧室)倍频带声压级63Hz、125Hz对应测值不达标,250Hz对应测值修正后为31.6dB,超过排放限值1.6dB,500Hz对应测值修正后为26.3dB,超过排放限值2.3dB。队员于2021年12月28日9时30分复查,当事人已移机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及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8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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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30 | 详情 |
2 | 江(消)行罚决字〔2021〕14000267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35号的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使用性质:物流仓库)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单位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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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详情 |
3 | 上(消)行罚决字〔2021〕11000117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封闭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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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详情 |
4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97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7月22日11时02分,我局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通益路341号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摆放在店门外的物品为冰袋、塑料筐、推车、木架子,合计占地面积为壹拾肆点伍玖平方米(长1.3米×宽0.5米+长2.6米×宽1.3米+长1.2米×宽1.1米×8),2021年07月19日10时45分,我局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就同一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拱综执责改字[2021]第09-0719301)。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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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5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2479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21日10时13分许,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在杭州钱塘新区白杨街道27号大街139号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云水苑经营点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其于2020年2月14日招录用的劳动者柴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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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详情 |
6 | 上(消)行罚决字〔2019〕11000131号 |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产停业,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9年5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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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详情 |
7 | 杭西公(古)行罚决字[2018]12618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3月25日以来,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招用的员工高某在杭州市西湖区嘉绿景苑东园13幢10号商铺工作,高某没有办理居住登记,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未按时高某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2018年4月28日被古荡派出所民警查获。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责令限期五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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