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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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2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四季青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属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四季青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3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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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 详情 |
2 | 江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9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四季青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周飞作为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决定给予四季青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周飞作出警告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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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 详情 |
3 | 杭税三稽罚[2020]807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6年1-4月向市场经营户收取违约金共计8100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2018年12月向市场经营户收取违约金共计63220元(含税),其中2016年8250元(含税),2017年11940元(含税),2018年43030元(含税),均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你单位2016年-2018年在“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招待客户发生的购买日用品、食品、茶叶等费用共计1860042元,其中2016年494538元(购卡赠送个人340900元,业务招待现场消耗153638元),2017年600888元(购卡赠送个人414090元,业务招待现场消耗186798元),2018年764616元(购卡赠送个人764616元)。以上业务招待性质费用共计1860042元均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其中1519606元购卡赠送个人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以上合计应补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467705.8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70.77元,应补水利建设基金11.63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3921.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处应补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50%的罚款233852.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151960.6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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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详情 |
4 | 杭江市监管罚处字〔2020〕20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零壹佰肆拾壹元(44014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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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详情 |
5 |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2011909190022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14日15时15分,当事人在江干区采荷街道杭海路29号四季青服装市场南区垃圾收集点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在此处设置有绿色餐厨垃圾桶、黄色其他垃圾桶、蓝色可回收物桶、红色有害垃圾桶。在蓝色可回收物桶里装有喝完的饮料塑料杯、塑料袋的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当事人未履行好监督责任。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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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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