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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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奉市监处罚〔2022〕331号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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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 详情 |
2 | 甬奉市监处罚〔2022〕87号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简易升降机;二、罚款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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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详情 |
3 | 甬奉市监处〔2020〕141号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3.25元;二、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315.93元;三、罚款2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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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详情 |
4 | 甬奉市监处〔2019〕349号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在网站网页公司介绍(简介)中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发布禁止用语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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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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