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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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7-006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9日10时10分,当事人杭州大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丁桥家苑垃圾清运集置点内设置的壹个灰色其他垃圾桶桶盖破损,不符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6.1.3的要求。当事人为该处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按照有关规定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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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详情 |
2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7-0014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1日09时10分,当事人杭州大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在杭州市上城区大唐苑小区垃圾清运集置点处设置的壹只绿色易腐垃圾桶,内有塑料袋、水果网套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当事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和垃圾分类的责任人,未起到对小区内居民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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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详情 |
3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47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4日15时10分,当事人杭州大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在杭州市江干区丁桥家苑一期垃圾清运集置点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检查,当事人负责的小区内的一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泡沫板,菜叶等可回收物和易腐垃圾,不符合垃圾分类的要求,当事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和垃圾分类的责任人,未起到对小区内居民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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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详情 |
4 |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9012001140015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日9:20,当事人杭州大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丁兰街道大唐苑小区内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场绿色易腐垃圾桶内有一次性快餐盒、药盒等非易腐垃圾,不符合垃圾分类要求。当事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和垃圾分类的责任人,未起到对小区内居民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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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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