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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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安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331号 |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所有工程全部完成,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经安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朗境园项目二期违法建筑不予拆除的决定,适用《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城乡规划)第15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裁量标准,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没收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路朗境园二期项目1-3#、5-13#、15-20#18幢楼212套房屋增建的408根中庭框架梁,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2711512)百分之九,即人民币陆佰伍拾肆万肆仟零叁拾陆元整(¥6544036元)的罚款,请审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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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详情 |
2 | 安市监处字〔2020〕88号 | 安吉县局 |
罚款2258500元(贰佰贰拾伍万捌仟伍佰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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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详情 |
3 | 安执罚决字[2018]第0616号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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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 详情 |
4 | 安执罚决字[2018]第0455号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18]第0455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495号(楼下一间30平米);负责人:王德银现查明:当事人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临时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在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路朗境园工地进行示范区(临时售楼部和样板房)的建设施工,该示范区(临时售楼部和样板房)的建筑面积为1100平方米,项目承包合同总价为壹佰壹拾叁万柒仟叁佰伍拾壹元整(1137351元)。查处该示范区(临时售楼部和样板房)时,临时售楼部基础已完成,正在进行一层支模作业。样板房基础已完成,正在进行砖墙砌筑作业,已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40%(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为415779元)。后经安吉县规划局确认,该工程属于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且该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应当限期拆除。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征询意见函、安吉县规划局函复、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方营业执照、施工方法人身份证明、施工方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施工方法人身份证、施工方委托人身份证、施工方调查(询问)笔录、施工方授权委托书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构成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18年05月17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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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详情 |
5 | 安执罚决字[2018]第0400号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18]第0400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3DND53;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495号(楼下一间30平米)。现查明:当事人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因埋设电力管线于2017年12月15日开始对安吉县昌硕街道绕城南线银亿朗境园工地南侧的城市绿地进行开挖,2018年4月11日执法队员到达现场时该工程未竣工(开挖、回填土已完成,未进行硬化,未恢复原状)。经安吉县园林绿化管理处确认,该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已超期,该挖掘行为未造成损失,未达到恢复要求。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吉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表、安吉县园林绿化管理处情况说明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构成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18年05月08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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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详情 |
6 | 安执罚决字[2018]第0207号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18]第0207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吉启达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益坡,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城西路415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JN2G91。现查明: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方)与安吉启达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路与望山路交叉口往南200米处的安吉朗境园工地平整土地协议,安吉启达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3日开始对该工地进行土地平整作业,2018年3月8日08时安吉启达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工地出入口对进出工地车辆与路面进行冲洗,造成车辆带泥运行,将泥块掉落至凤凰路,对路面造成污染,污染面积为564平方米(长188米*3米),在车轮经过的两侧路面呈块状分布。后施工单位负责人于2018年3月8日10时30分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即停止该行为,并于2018年3月8日13时前将污染的路面冲洗干净。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复查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构成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18年04月04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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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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