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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华建设

    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口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258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萧山区闻堰街道山河路山河村安置房项目工地东区的施工单位。2021年11月05日上午开始,运输混凝土的车辆进场,利用混凝土泵机对山河村安置房项目东区地下室底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执法人员于当天22时45分发现当事人仍在进行施工,现场动用2台混凝土泵机、2辆混凝土搅拌车,施工人员10人且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当事人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夜间作业证明,在接到《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立即停止施工。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6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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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30 详情
    2 杭直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020号 浙江省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件名称: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擅自砍伐树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国富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承建了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路612号的重机宿舍拆房项目。该项目主要是对重机宿舍拆房项目-标项四房屋进行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有关事宜,目前正在进行拆房平地施工。2021年8月15日,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了方便拆除房屋,节省工时,擅自砍伐2株树木,分别是1株柳树和1株泡桐树。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当事人现场确认:1株柳树胸围为:145厘米,胸径为46厘米;另1株泡桐树胸围为:100厘米,胸径为31厘米。该行为于2021年8月18日10时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检查时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擅自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千壹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市区中国建设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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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6 详情
    3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25-0049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空港新城城市示范村(靖江区块)二期项目的承建单位,该项目的四至范围是东至牛拖湾,西至靖江路,南至官界路,北至广场路。受台风季天气和频繁强降雨影响,当事人承建工地内的深基坑连续多日出现较严重的积水情况,需要持续抽排水以降低基坑坍塌风险,因为抽排水量比较大,加上基坑积水含有较多的泥沙,工地内的两个沉淀池不能应付如此大的排水量,现场的施工人员违规直接将积水抽排至工地便道路面,导致泥水通过工地东侧围挡缝隙直接流入临近的牛拖湾,并导致河道排水口附近出现了一定的泥沙沉降情况。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该行为属于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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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详情
    4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25-0018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空港新城城市示范村(靖江区块)二期项目的施工单位,该项目的四至范围是东至牛拖湾,西至靖江路,南至官界路,北至广场路。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因出土需要,需进行井点降水以降低地下水位,因工地临近牛拖湾,就将抽取的地下水通过最近的雨水排放口排入牛拖湾,该雨水排放口与工地内的一个临时坑洞通过预埋暗管直连。因深井水刚开始抽取的时候泥沙较多,以及暗管里有泥沙堆积,致使牛拖湾雨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呈明显的土黄色。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该行为属于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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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详情
    5 杭萧规划资源处字【2019】第72号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539平方米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17平方农用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922平方一般农田上新建的1562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四、并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罚人民币叁拾柒万陆仟壹佰柒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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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8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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