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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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陕煤安监咸罚﹝2021﹞26003号、陕煤安监咸罚﹝2021﹞26004号 |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
1.对煤矿给予警告、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罚款;2.对煤矿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罚款。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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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详情 |
2 | 咸环彬罚字[2020]18号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下午对你企业临时排矸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企业临时排矸场场内有一台煤矸石筛选机,无防尘措施。场内有约1000吨的煤矸石和煤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露天堆放。以上事实有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彬告字[2020]15号)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环彬听告字[2020]07号)告知你企业听证申请权。你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本机关视为你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企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阳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6115602000590044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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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详情 |
3 | 咸环彬罚字[2020]11号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下午对你企业燃煤供热锅炉拆除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企业在集中供热后,两台燃煤供热锅炉仍未拆除到位。以上事实有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彬告字[2020]05号)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环彬听告字[2020]01号)告知你企业听证申请权。你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本机关视为你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企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20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阳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6115602000590044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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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详情 |
4 | 陕D彬州环罚[2020]10013号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2020年3月23日下午彬州分局执法人员:郝亮(613337)、张继宏(613332)、段新鹏(613482)对你企业临时排矸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企业临时排矸场场内有一台煤矸石筛选机,无防尘措施。场内有约1000吨的煤矸石和煤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露天堆放。以上事实有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彬州环罚告[2020]15号)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D彬州环听通[2020]07号)告知你企业听证申请权。你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本机关视为你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企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阳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6115602000590044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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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咸彬环罚字 [ 2020] 09号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环彬听告字[2019]19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出申请,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对你单位违法事实及我局处罚依据进行了听证,维持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彬告字[2019]49号的处罚处罚不变。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贰拾壹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阳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6115602000590044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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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咸环彬罚字[ 2019 ] 44号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矿矸石场未填埋的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彬告字[2019]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陕西省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贰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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