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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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市监普处〔2021〕306号 | - |
建议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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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 详情 |
2 | 舟普卫放罚〔2020〕1008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卫放罚〔2020〕1008号当事人: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066938835P,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405、411-423号,法定代表人:郭维杰,受委托人:乐舟莹。2020年10月14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405、411-423号的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能出示放射工作人员周泽晨、顾文意的有效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现场查见杜荣录的住院病案1份,未张贴手术中使用的器械包标签。针对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10月19日,卫生监督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乐舟莹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以及未将手术器械包的包外标识留存或记录于手术护理记录单上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以及《WS310.3-2016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5.4b“灭菌标识的要求如下:b)使用者应检查并确认包内化学指示物是否合格、器械干燥、洁净等,合格方可使用。同时将手术器械包的包外标识留存或记录于手术护理记录单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2020年10月14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405、411-423号的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的情况;证据2:2020年10月14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安排放射诊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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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详情 |
3 | 舟市监普处字〔2020〕288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建议对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天协”皮肤针11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34支;二、罚款2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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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详情 |
4 | 舟税一稽罚[2020]11 | 舟山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7年9月,你公司入账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票载含税金额279490.00元,已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取得3份普通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述3份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未按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9490.00元。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77910.79元,本次稽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57400.79元,应纳所得税额264350.20元,实际已纳所得税额194477.70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69872.5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2017年度涉税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人民币34936.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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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详情 |
5 | 舟普卫医罚[2020]1002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卫医罚〔2020〕1002号当事人: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3日,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收到舟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发函,抬头为关于医院精麻药品被骗情况简况,内容为2018年间,河南台前籍贩毒嫌疑人雇佣癌症晚期病人,并冒充病人亲属一起陪同病人至健达中医骨伤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医院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药用于镇痛,后利用医院管理漏洞,当医院将药开出后,均被一起陪同的毒贩领取,后该药再以毒品的形式出售给山西一带的吸毒者,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本机关于当日进行了受理。2019年11月14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对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现场监督检查时查见病人姓名为的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住院病历1份,其中临时医嘱单写有6.26,08:00盐酸二氢埃托啡片20mg×12片,用法:60mg/次,1次/q6h,口服,医师签名:;6.27,8:00盐酸二氢埃托啡片9片,医师签名:;长期医嘱单写有6.28,9:00盐酸二氢埃托啡片20mg×9片,医师签名:。此外,本机关卫生监督员还在现场查见姓名为的麻醉药品处方笺84张,处方内容均为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医师签名均为,处方开具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11月24日。在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的药房内,本机关卫生监督员查见有麻醉药品临床使用登记册1本,内登记有病人使用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的记录共82条。药房内未查见有盐酸二氢埃托啡库存。在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的财务室内,执法人员查见有2018年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药品发票及购货清单9份,进购数量共计1000片,进购时间为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11月7日。你单位现场出示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1份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登记有诊疗科目:麻醉科。根据相关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单位不得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并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经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吴方、你单位肿瘤科医师的询问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作为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于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11月7日购买盐酸二氢埃托啡并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11月24日使用为患者开具盐酸二氢埃托啡的事实,证据确凿。虽然取得了舟山市卫生局于2002年12月12日颁发的麻醉药品使用医师处方权合格证书,但由于你单位没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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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详情 |
6 | 舟普卫医罚〔2019〕1032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卫生监督员依法查明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许某某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9日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405、411-423号的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程度较轻,罚款3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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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详情 |
7 | 舟普公()行罚决字[2019]50669号 | 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注册的网站舟山健达骨伤医院(www.jdgsyy.com)信息系统在联网运营三十日内,未将该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向公安机关备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本分局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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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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