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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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48号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2年2月12日,当事人海宁市子金建材有限公司在在未取得桐乡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情况下,安排车牌号为浙FW0***轻型自卸货车,从桐乡市市区一工厂运输建筑垃圾(碎砖块),前往桐乡市高桥街道高桥大道高桥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经查实共1车。该车辆于2022年1月12日14时45分,在桐乡市高桥街道高桥大道桐乡市牧羊人实业有限公司西侧50米高桥建筑垃圾消纳场外(桐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裁量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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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详情 |
2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514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当事人海宁市子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上午,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利用其公司下属牌照为“浙FX3R67”的轻型自卸货车,从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路梅园公园驿站工程项目工地清运建筑垃圾(工程土),欲装至海宁市马桥街道徐家村农田复耕项目消纳,共处置1车,处置建筑垃圾(工程土)共5.63立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35条“建筑垃圾量在3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3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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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详情 |
3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002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海宁市子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下午,派遣一辆牌号为浙F6FW22的黄色轻型自卸货车,擅自改变建筑垃圾准运证所规定的路线(钱江路-广顺路-海宁大道-江南大道-竞芳路-农丰路-海洲路-08省道-硖尖路),从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路的中天钱潮府小区出运建筑垃圾(装修垃圾),途经钱江路-康乐路-阆声路,欲前往鸿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消纳,不按照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1车。本局认为,海宁市子金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13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限海宁市子金建材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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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详情 |
4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315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05月01日下午,当事人海宁市子金建材有限公司派遣一辆车牌号为浙FR1L28的黄色轻型自卸货车,擅自改变建筑垃圾准运证所规定的路线(海宁市海州路-硖尖线)从海洲大饭店出运建筑垃圾(混凝土块、碎砖块等),途经海宁市海州路-文宗路-江南大道与文苑路交叉口东南侧,欲前往鸿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消纳,不按照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1车。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13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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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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