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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暨南大学穗华(广东)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13号二楼202房,三楼、四楼、五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市监处字[2021]289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937853798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13号二楼202房,三楼、四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陈燕红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门诊部(所)。根据上级转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25日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13号二楼202房,三楼、四楼、五楼的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发布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广告。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是一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机构名称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当事人于2019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25期间,委托广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并在当事人官方网站www.62266666.cn发布了以下医疗广告内容:当事人在官网广告中宣称:“穗华口腔引进良好的口腔检查设备,在经营丰富的专家试用下,能够准确的找出病因,再对症治疗,更能够达到药到病除的效果。”、“术后可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恢复”、“穗华牙周案例*有效治疗牙周问题”并附上轻度、中度、度牙周炎案例治疗前后对比照片。当事人取得的粤(A)广(2020)第369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为:“看口腔到广州穗华口腔医院”、“牙齿矫正到广州穗华口腔医院”及“种植牙到广州穗华口腔医院”,不包含上述官网广告内容。当事人发布以上医疗广告费用共计30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三:当事人官方网站广告截屏图片;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据五:粤(A)广(2020)第369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据六:网站建设外包合同及发票。本局于2021年5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处告字〔2021〕第2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本局认为,(一)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还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8000元。合并上述两项处理,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8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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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详情
    2 穗工商处字[2018]196号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13号二楼202房、三楼、四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郑银土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01月21日营业期限:2014年01月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卫生(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5月31日,本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当事人通过其官网(网站地址www.62266666.com)及其微信公众号“gzsuihua”发布医疗广告,具体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官网于2018年4月15日发布电视台知名主持人冯雪晴(真实姓名为冯雪琴)代言的口腔隐形矫正医疗广告,具体广告内容是:1.电视台知名主持人冯雪晴对“穗华口腔牙齿矫正技术”进行推荐的照片及说明:“电视台知名主持人”冯雪晴在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由“主诊医生张涛”以“隐适美隐形矫正的修复方案”治疗“牙列不齐的口腔问题”,从而“释放美丽、自信笑容的魅力”。2.冯雪晴治疗前的照片及说明:“幕前,她——冯雪晴是深受观众喜爱的知名主持人。作为一名电视台金牌主持人,完美笑容必不可少,而一口歪牙也使得雪晴不敢开怀笑,然而一口钢牙会更加影响到她的主持事业。在深入了解广州穗华口腔后,她决定给自己的牙齿改“斜”归正。她叫冯雪晴,是一名知名主持人,主持过《梦想大赢家》、《幸运百宝箱》、《射门奖翻天》、《超级游戏》、《名人说亚运》等节目。她口齿伶俐,俘获民心,主持过的活动不计其数,拥有无数粉丝。”  3.冯雪晴治疗后的照片及说明:冯雪晴进行前台咨询、初步检查牙齿情况、口腔CT全景片拍摄、医生分析定制矫正方案、口内取模并制作牙套、效果模拟并预测效果、到院佩戴牙套、定期复诊,监测牙齿情况的“牙齿矫正8部曲”。二、当事人于2018年5月1日在微信公众号“gzsuihua”上发布口腔医疗广告。广告介绍“真人案例”时,刊载标题为“180岁老人成功种牙解忧愁”的案例,宣传“姓名:刘浩/潘佩金,症状大部分牙齿缺失,方案3D靶向种植牙技术”等情况,旁边配有患者的图片,实际上是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口腔种牙效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证以及综合管理部副主任陈幸丹、总经理助理蔡路云、法定代表人郑银土、营销部经理王君君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总经理助理蔡路云和营销部经理王君君及当事人广告代言人冯雪琴的询问笔录、患者病历复印件、涉案广告内容打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以及具体过程。  证据三:当事人支付的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托管服务器及发布广告的事实。  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承认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于2018年11月26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提出听证申请,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提出异议。2018年12月12日,本局依法举行听证后认为,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意见、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擅自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口腔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通过案例介绍口腔隐形矫正医疗业务时,利用患者的名义及形象证明口腔隐形矫正效果;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它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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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4 详情
    3 穗越工商处字[2018]216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937853798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13号二楼202房,三楼、四楼、五楼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郑银土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1月21日经营范围:卫生根据举报,2018年1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委托发布在《老人报》2016年3月至11月以及2018年1月至2月期间的46条“种植牙”广告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在《老人报》2016年3月9日B1版、3月16日B2版、4月20日B2版、6月27日7版、6月29日B1版、7月4日11版、7月6日B5版、7月13日B4版、7月20日B6版、7月27日B2版、8月1日13版、8月3日B2版、8月8日12版、8月10日B1版、8月15日11版、9月5日13版、9月7日B3版、9月12日3版、9月14日A5版、2016年9月19日16版、9月21日A5版、9月28日A5版、10月5日头版,10月12日A5版、10月10日3版、10月17日头版、10月19日A5版、10月26日A5版、2016年11月2日头版、11月7日头版、11月14日头版、11月9日A5版、11月16日A5版、11月21日头版、11月23日A5版、11月28日头版、11月30日头版,2018年1月8日16版、1月10日A16版、1月15日16版、1月17日A16版、1月22日16版、1月24日A16版、1月29日16版、1月31日A16版、2月28日A16版共发布的有关“种植牙”医疗广告46条,广告费18592元。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发布的广告与许可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当事人在《老人报》上发布的46条“种植牙”医疗广告,与当事人取得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同意的3份《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粤)医广[2016]第09-30-789号,有效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粤)医广[2016]第09-02-1093号,有效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粤)医广[2017]第04-14-383号,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许可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相符,当事人在实际发布的广告中擅自增加了以患者、医生的名义作证明等违法内容。二、利用患者、医生的名义作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利用“年近9旬的许奶奶”、“72岁的张姨”、“64岁的何师傅”、“63岁的赵大叔”、“91岁刘浩伯伯和90岁潘佩金阿姨”、“76岁的肖伯”、“68岁的金伯”等(不一一例举)患者的名义对种植牙的诊疗效果等作证明。如:2016年8月3日B2版广告:“39岁的宋先生因交通事故磕掉了一颗门牙,给予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上个月来到暨大穗华口腔医院找到冯智强博士……冯博士为其进行了即刻种植修复。种植后的宋先生说‘即刻种植,1日让我种回新牙,种植过程不痛,时间又短。现今的种牙技术真是好得没得说’”等等。2018年1月22日16版的广告:“‘假牙戴几年了,一吃饭就牙疼,苦不堪言’……李阿姨年轻时意外掉了2颗牙,因经济原因没有及时修复,后来戴了假牙,可是吃东西一点也不给力。李阿姨来到暨大穗华口腔连锁医院,经赖仁发院长检查后,赖仁发院长表示:‘由于李阿姨缺失牙齿时间较长,牙槽骨萎缩严重,因此要选择直径最小的植体进行微种植,可避免植骨,能使牙槽骨很好的包裹种植体,大大缩短恢复时间’李阿姨当即决定手术,很快李阿姨就拥有了一口好牙”。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利用“种植科主任冯智强”、“种植专家张涛医生”、“暨南大学医学院博士、优秀教学医师贺文鹏”“暨南大学硕博导师、暨南大学附一院穗华口腔医院院长赖仁发教授”等医务人员的名义作证明,如:2016年9月21日A5版广告:“63岁的赵大叔是冯智强博士做过的众多穿颧种植中的一例,几年前发现患有口腔肿瘤而做了肿瘤切除术,口腔肿瘤及大部分上颌骨被切除,上颌牙齿全部缺失……冯博士在赵大叔颧骨两侧植入两颗穿颧种植体,配合在前牙区植入两颗种植体,当天负重,即完成上颌半口修复。无牙颌种牙新技术首发问鼎行业巅峰”。2018年2月28日A16版的广告:“赖仁发教授介绍,‘微种植’技术根据牙槽骨情况,选择至小的微型迷你种植体,配合微创植入方式,将创口减少到3MM,避免大量植骨、加粉手术,明显缩短治疗时间,提高手术舒适度。对于高龄,高难等牙槽骨萎缩严重的患者,也能快速种好牙”等等。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3份、《<老人报>稿件刊登书》5份、广告费发票6张等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据三:广州市老人报社的《营业执照》、《报纸出版许可证》、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和广州市老人报社联合发出的《关于广州市老人报社改制变更事项的函》、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老人报>稿件刊登书》5份、广告费发票6张等复印件。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及广州市老人报社共4份《询问(调查)笔录》、刊登在《老人报》上46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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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3 详情
    4 穗天工商处字[2017]638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8839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937853798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13号二楼202房,三楼、四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郑银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门诊部(所);群众举报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在该公司网站上发布违法广告,2017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13号的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面积近2000平方米,开设有多个科室提供医疗服务,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介绍医疗技术、患者案例等内容的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情况,我局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医院,http://www.suihuakq.com是该公司开设的网站,主要用于介绍医院信息,发布广告等,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委托广州得众广告有限公司利用公司网站http://www.suihuakq.com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费用3000元。具体违法行为如下:1、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利用公司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内容。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医院求医患者的案例,“临床病例”栏目中发布“真人病例”中含有“好街坊谭国强告别缺牙之痛,无下颌骨的天河老人种植牙成功案例、李德先种牙要过好自己的心理关、广州180岁老人双双种牙成功、72岁高龄老人杨成基成功种植了牙齿、陈大爷牙齿修复后找回年轻的口感、莫女士牙齿修复效果佳改善黄牙窘态”等,属于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2、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利用公司网站发布了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广告内容。当事人在公司网站“诊疗科室”栏目中发布了“3D靶向种植术、3D导航模拟种植技术、ALL-ON-4种植修复技术、即刻种植修复技术、ebrace舌侧隐形矫正技术、美国隐适隐形矫正、时代天使隐形矫正、金属托槽矫正技术、先进技术ProphyFlex喷砂洁牙、三微一体健康自然疗法”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网站截图、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17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石牌处告字(2017)第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一)、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利用公司网站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5000元。(二)、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利用公司网站发布含有涉及医疗技术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于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合并上述两项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15000元。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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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6 详情
    5 穗天工商处字[2017]363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工商天分处字[2017]第363号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883978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13号2楼自编202(本住所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郑银土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门诊部(所)。2016年8月24日,接到市工商局转办的黎保雄举报线索后,我局对广州市老人报社在《老人报》发布的名为“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违法广告立案查处并已结案,随后即对该广告的广告主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17年1月5日对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老人报社,分别在《老人报》2015年8月19日B1版、2015年11月18日B1版、2015年12月2日B1版、2015年12月16日B1版、2015年12月21日2版、2015年12月23日B2版、2016年1月4日10版、2016年1月13日B2版、2016年3月2日B6版、2016年4月13日B2版、2016年6月13日6版和2016年6月15日B5版发布了名为“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共计12次,支付给广州市老人报社广告费用共计2700元。详细情况如下:1、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8月19日B1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0元;2、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11月18日B1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450元;3、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12月2日B1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450元;4、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12月16日B1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0元;5、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12月21日2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450元;6、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12月23日B2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0元;7、当事人在《老人报》2016年1月4日10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450元;8、当事人在《老人报》2016年1月13日B2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0元;9、当事人在《老人报》2016年3月2日B6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450元;10、当事人在《老人报》2016年4月13日B2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0元;11、当事人在《老人报》2016年6月13日6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450元;12、当事人在《老人报》2016年6月15日B5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的未经审查的违法医疗广告1次,支付广告费0元;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1.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8月19日B1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当事人在《老人报》2015年11月18日B1版、2015年12月2日B1版、2015年12月16日B1版、2015年12月21日2版、2015年12月23日B2版、2016年1月4日10版、2016年1月13日B2版、2016年3月2日B6版、2016年4月13日B2版、2016年6月13日6版和2016年6月15日B5版发布“暨大穗华口腔广告”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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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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