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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建筑

    临海市东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总部经济商务区9幢19层(自主申报)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13号 浙江省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临海市东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开始,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总部经济商务区1号地块西侧的洛河内,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用于工地工程车辆清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海市农商银行及各分理处、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201103*********00036)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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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 详情
    2 绍交工罚〔2021〕022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4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王海江、虞张钢承办此案。202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蔡才群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市级督办问题交办单(第27期)复印件、工程项目概况表复印件、陈龙的任职文件复印件、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表复印件、劳务分包合同审查备案表原件、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临海市东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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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详情
    3 台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28号 浙江省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3月20日在台州临海市古城街道江滨东路江城里建筑工地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持本决定书和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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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详情
    4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84号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84号当事人:临海市东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7705826L(1/3)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临海总部经济商务区9幢19层法定代表人:陈伦案由:临海市东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案2020年4月30日,本局古城中队接到12345市民热线举报,投诉当事人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与柏叶西路交叉口东北侧靖江一号·江语城项目工地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因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5月1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临海市东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份承建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与柏叶西路交叉口东北侧靖江一号·江语城项目,于2019年11月开始开展施工事宜。2020年4月30日晚之前,当事人未经审批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与柏叶西路交叉口东北侧靖江一号·江语城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被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2020年5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夜间施工,且未采取相应环境噪声防护措施。当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所属靖江一号·江语城项目工地进行环境噪声检测。本局执法人员对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017号。当事人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期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临海市东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与柏叶西路交叉口东北侧靖江一号·江语城项目工地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且在2020年5月2日12时前自行改正等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5月1日,向当事人临海市东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017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5月2日12时前及时停止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与柏叶西路交叉口东北侧靖江一号·江语城项目工地夜间施工行为,并消除环境噪声污染影响。3、调查笔录1份,证明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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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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