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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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17994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10时3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人员朱驰、於将林在巡查时查获,经西湖区城管局批准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指定由朱驰、於将林承办,2017年5月24日承办队员进行现场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017年7月4日进行询问(调查)笔录,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汇辉置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14日开始起,在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麦岭沙段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于2017年5月24日10时3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於将林、朱驰在巡查时查获。现场,当事人用硬塑料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并用铆钉固定,以方便车辆通行停放。经测量确认,设置接坡的硬塑料有26块,每块长度为45cm,总长度为11.7米,并于2017年6月1日将接坡拆除。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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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14669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9时4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人员朱驰、於将林在巡查时查获,经西湖区城管局批准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指定由朱驰、於将林承办,2017年4月24日承办队员进行现场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017年5月4日进行询问(调查)笔录,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汇辉置业有限公司从2017年4月20日起,在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麦岭沙段设置有一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于2017年4月24日9时40分我局西湖双浦中队於将林、朱驰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现场勘查确认,该广告设施是长度为80米。高度为6米,合计面积为480平方米,该广告设施为钢结构,广告布材质,上有内容“钱塘ONE,杭州领先生态办公孵化平台及8889055588307666”等字样,另有“西湖南钱塘湾”“钱塘ONE西湖度假区人文城市客厅889055588307666”等字样,经确认,当事人设置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2017年4月21日16时10分已开责改通知书,文书编号为西城法(双)责改字【2017】第1202630号)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完成整改,当事人在2017年5月4日完成拆除广告布,并开始切割钢结构底板,2017年5月11日整体广告设施拆除。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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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15165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本案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于2017年05月09日立案,由范献忠、马志强、孙科承办,经调查取证,现案件调查终结。2017年05月05日15时0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汇辉置业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枫桦东路人行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堆放了四堆物品,一堆是黑纸包裹的苗木,长3.0米,宽1.5米,占地面积4.5平方米;一堆为纸箱、石材和水泥麻袋,长6.5米,宽2.0米,占地面积13.0平方米;一堆为水泥,长1.0米,宽0.8米,占地面积0.8平方米;一堆为铁架,长1.0米,宽0.6米,占地面积0.6平方米,合计占地面积18.9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当事人于2017年5月3日14时20分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取证照片5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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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13994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9时3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人员朱驰、於将林、俞青青在接群众举报后查获,经西湖区城管局批准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指定由朱驰、於将林、俞青青承办,2017年4月17日承办队员进行现场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017年5月4日进行询问(调查)笔录,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当事人杭州汇辉置业有限公司从2017年4月17日6时30分起,在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麦岭沙段占用城市道路,于2017年04月17日09时30分由我局西湖双浦中队执法人员於将林、朱驰、俞青青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现场,当事人在人行道上搭建支架及彩钢瓦作为围挡。现场,当事人占用的城市道路长为150米,宽度为1.5米,合计面积225平方米。经确认,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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