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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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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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执51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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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7-27 |
2 |
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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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91执65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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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5 |
3 |
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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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504执5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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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25 |
4 |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磊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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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5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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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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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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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6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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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1 |
6 |
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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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6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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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1 |
7 |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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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91民初4987号之一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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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3-15 |
8 |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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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4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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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4 |
9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鸣华、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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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0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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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25 |
10 |
周金华、滕燕、李瑞林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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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954、955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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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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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91执2775号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3 | 详情 |
2 | (2021)皖0504执1205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0 | 详情 |
3 | (2021)皖0504执1204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0 | 详情 |
4 | (2021)皖0504执1203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0 | 详情 |
5 | (2021)皖0504执1020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9 | 详情 |
6 | (2021)皖0504执899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9 | 详情 |
7 | (2021)皖0291执751号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9 | 详情 |
8 | (2021)皖0504执564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9 | (2021)皖0207执515号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10 | (2021)粤0306执1576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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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116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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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167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微通太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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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1675号之一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微通太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0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16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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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2 |
(2021)粤0306执161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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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6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九州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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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6154号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州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16154号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限制出入境等。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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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3 |
(2021)粤0391执26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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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97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双赢伟业(香港)有限公司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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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双赢伟业(香港)有限公司、周鸣华、李瑞林、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翠萍:申请执行人大新银行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6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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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4 |
(2021)粤0306执116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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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16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微通太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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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1675号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微通太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05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116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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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5 |
(2021)粤03民终16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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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6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九州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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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698号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九州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6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上诉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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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6 |
(2020)20577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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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5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力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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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0577号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力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05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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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7 |
(2021)粤0306执157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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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5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东寅森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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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576号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寅森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28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15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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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8 |
(2019)粤0304民初5065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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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650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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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0650号之一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为:欠款457788.81元、逾期利息217110.79元、违约金169346.41元,以上共计844246.01元;二、被告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0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代替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36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6113元,二被告负担117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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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9 |
(2019)粤0304民初5065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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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651号之一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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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0651号之一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贝赢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为:欠款2470112.67元、逾期利息386116.06元、违约金301170.52元,以上共计3157399.25元;二、确认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以300万元为限;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代替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三、被告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0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代替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752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1714元,三被告负担340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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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10 |
(2020)粤0306执319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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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319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联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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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31970号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联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24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319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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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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