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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牙科医院

    杭州牙科医院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288号康恩贝大厦1幢40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滨卫医罚(2021) 2110066号 杭州市滨江区社会发展局

    2021年6月23日下午,根据投诉,本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288号康恩贝大厦1幢401室的杭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见患者钱某的种植病历1份,内有杭州牙科医院植牙专用病历手术报告1份,记载的手术者为Samir,助手为刘某和顾某,现场未能出示刘某的护士执业证书。另有两份种植术后注意事项中的患者签字处为空白。未能出示患者的拔牙记录。经初步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6月24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1、2021年1月9日当事人为患者钱某施行了拔除4颗天然牙和植入6颗种植体术,在患者的种植病历中无拔牙的操作记录,未签署书面的拔牙手术知情同意书,两份种植术后注意事项中的患者签字处为空白。2、2021年1月9日,在患者钱某的口腔种植术中担任手术配台工作的刘某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本局认为,2021年1月9日当事人为患者钱某施行了拔除4颗天然牙和植入6颗种植体术,在患者的种植病历中无拔牙的操作记录,未签署书面的拔牙手术知情同意书,两份种植术后注意事项中的患者签字处为空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护理类——技术管理第109中关于“违法程度较轻,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2021年1月9日在患者钱某的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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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详情
    2 杭高新(滨)市管市监处罚〔2021〕1100003号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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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详情
    3 杭滨卫放罚(2021)2110064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滨卫放罚(2021)2110064号被处罚人:杭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2021年6月23日下午,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288号康恩贝大厦1幢401室的杭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1、在你单位放射科CT操作台进行拍片操作的沈芬兄未佩戴个人剂量计;2、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沈芬兄的个人剂量监测资料、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对沈芬兄的拍片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2021年6月24日,本机关以涉嫌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经审批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现经调查后查明,你单位在放射诊疗活动中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沈芬兄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2、2021年6月23日下午在放射科CT操作台进行拍片操作的沈芬兄未佩戴个人剂量计。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沈芬兄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职业防护类第62条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2021年6月23日下午在你单位放射科CT操作台进行拍片操作的沈芬兄未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五条“在法律规范规定处罚幅度内,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情节系数原则上划分较轻(30%以下)、一般(30%至70%)、较重(70%以上至100%)三个层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各网点(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本单位编码:0085110016。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7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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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详情
    4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0506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当事人构成发布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杭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内消除影响。并鉴于当事人能在第一时间撤下违法广告,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实际,建议按广告费用的1.5倍(1.5×3.75万元)对当事人杭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罚款563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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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5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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