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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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宏源喷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张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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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95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宏源喷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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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29 |
2 |
申请执行人陈来珍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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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148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来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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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30 |
3 |
原告吴江市宏源喷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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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30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吴江市宏源喷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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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30 |
4 |
乔中俊、张忠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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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523执617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乔中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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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1-02-25 |
5 |
原告吴承鸿与被告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南京龙宇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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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68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吴承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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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11-12 |
6 |
申请执行人南京京安标志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忠全、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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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6执恢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京安标志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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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19-09-20 |
7 |
原告石红梅与被告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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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9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石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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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8-06 00:00:00 | 2018-11-28 |
8 |
原告朱雪春与被告张忠全、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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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93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朱雪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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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5-24 | 2018-12-19 |
9 |
申请执行人滕友旺与被执行人张忠全、佘峻姬、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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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38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滕友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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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5-03 | 2018-05-04 |
10 |
原告杨宗兵与被告张忠全、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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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85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杨宗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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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3-21 | 2018-12-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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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0111执952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7 | 详情 |
2 | (2020)苏0111执1481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5 | 详情 |
3 | (2019)苏0106执恢5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3 | 详情 |
4 | (2018)苏0111执4034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22 | 详情 |
5 | (2018)苏0111执3985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15 | 详情 |
6 | (2018)苏0111执3980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14 | 详情 |
7 | (2018)苏0111执2567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2 | 详情 |
8 | (2018)苏0111执1843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27 | 详情 |
9 | (2018)苏0111执1729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2 | 详情 |
10 | (2018)苏0111执1021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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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陈来珍诉被告南京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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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48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来珍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中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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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来珍诉被告南京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1-0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4812号南京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本院对原告陈来珍诉被告南京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来珍工资38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王宠俊联系电话:025-8352958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邓心华诉被告南京中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方正泉诉朱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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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2 |
原告陈来珍诉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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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481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来珍 被告- 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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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4812号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本院受理原告陈来珍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未付工资38400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生活补贴7200元;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承办法官:王宠俊联系电话:025-8352958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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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3 |
原告植维城诉陈一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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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48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植维城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被告- 陈一刚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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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植维城诉陈一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8-08-1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4861号陈一刚:本院受理原告植维城诉被告陈一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一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植维城劳务费3万元。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陈一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戴维扬联系电话:025-8352398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上一篇原告石红梅诉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诉徐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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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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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淮安捷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王宗国、王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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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11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淮安捷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被告- 王惠 纠纷 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 王宗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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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淮安捷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王宗国、王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8-08-1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1138号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王宗国、王惠:本院受理淮安捷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王宗国、王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十日起支付原告淮安捷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54375元及利息(以35437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11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八月十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529500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张协生诉吴德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石红梅诉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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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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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红梅诉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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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9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石红梅 被告- 张忠全 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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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902号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本院受理石红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十日起偿还原告石红梅借款282000元及利息(以9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8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八月十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529500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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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6 |
原告朱雪春诉张忠全、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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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93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朱雪春 被告- 张忠全 张宇 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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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9391号张忠全、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本院受理朱雪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3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忠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朱雪春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雪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何明联系电话:025-8352399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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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7 |
原告石红梅诉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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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9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石红梅 被告- 张忠全 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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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902号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本院受理石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人民币282000元;2、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判决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二0一八年四月十七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529500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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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
8 |
原告石红梅诉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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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90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红梅 被告- 张忠全 民间借贷纠纷 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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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红梅诉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8-04-1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902号张忠全、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本院受理石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人民币282000元;2、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判决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二0一八年四月十七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529500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上一篇原告李萍诉罗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刘玉岭诉被告魏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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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
9 |
原告方金胜诉高士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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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93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方金胜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被告- 高士余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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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金胜诉高士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8-04-1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9337号高士余:本院受理原告方金胜诉被告高士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受雇于被告,为被告做杂工,后工期结束后并未支付工资,被告给原告打了借条,到期后却不偿还。)、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承办法官:孙肖联系电话:025-835239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十四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朱雪春诉张忠全、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段本兴诉胡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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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
10 |
原告杨宗兵诉被告张忠全、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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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85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宗兵 被告- 张忠全 张宇 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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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8594号张忠全、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本院对原告杨宗兵诉被告张忠全、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忠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宗兵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被告张忠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宗兵代理费25000元。三、被告张宇、南京市浦口区龙宇制衣厂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52950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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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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