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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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瑞农(种子)罚〔2021〕78号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的规定“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经查询本机关近两年内行政处罚案卷,发现当事人因同类型违法行为于2020年3月被本机关处罚过,系两年内再次违法。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6000元人民币(陆仟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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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详情 |
2 | 瑞农(农药)罚〔2021〕38号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本机关认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遵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营劣质农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查询本机关近两年内行政处罚案卷,未发现当事人有同类型违法记录,此次系初次违法,考虑到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在产品过期后没有销售该产品,且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过期的涉案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的过期农药唑醚·代森联53包;2.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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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详情 |
3 | 瑞农(农药)罚〔2021〕39号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参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农业农村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一)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二)具备整改条件;(三)属于本年度内首次被查获;(四)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3)所列情形。”,经查询本机关本年度内行政处罚案卷,未发现当事人有同类型违法行为,系本年度内首次被查获。本机关于2021年6月29日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24时前整改,并于2021年7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已经落实整改,且本案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2021年7月9日,当事人签订了《农业农村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本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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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详情 |
4 | 瑞农(种子)罚决字〔2020〕第20号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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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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