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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美利树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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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地运河商务中心12幢214、215、315、316、317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拱卫医罚〔2021〕139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医罚〔2021〕139号案件名称:杭州嘉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嘉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霞丽)主要违法事实:现已查明: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9日,当事人使用苏某臣和薛某为葛某某开展切开重睑成形术+经皮肤入路下睑袋矫正术及为黄某某开展假体隆鼻术后修复术后,病历中医师签名均为他人使用二人的签章进行盖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1年10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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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9 详情
    2 杭拱卫医罚〔2020〕31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医罚〔2020〕31号案件名称:杭州嘉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嘉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磊)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在2020年5月29日现场查见的95份《杭州嘉俪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医疗美容门诊病历》中88份门诊病历无手术记录,89份门诊病历无医生签名,9份门诊病历无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5份门诊病历无麻醉知情同意书。2019年5月19日,医生邓某某、赵某某在当事人处为患者杨某乙开展假体隆胸手术,当事人未能出示杨某乙做隆胸手术的门诊病历。二、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当事人通过杭州医事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具有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孙某的医师执业地点注册于嘉俪门诊部,以达到医疗美容机构运行的基本要求,孙某未在嘉俪门诊部参与管理和诊疗活动。三、薛某、侯某某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当事人使用薛某、侯某某在无美容外科主诊医师指导的情况下独立完成美容外科手术项目和注射医疗美容项目。四、2019年11月7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卫医罚〔2019〕105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50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处罚日期: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0年8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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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7 详情
    3 杭拱卫医罚〔2019〕105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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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7 详情
    4 杭拱卫传罚〔2019〕63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六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未及时运送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三、对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500元。上述三项合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25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于一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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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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