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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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219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8月02日14时50分,我局上塘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春秋华庭小区12幢后一楼有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设置在小区内的一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泡沫板等可回收物,另一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剩菜剩饭等其他易腐垃圾,不符合生活垃投放的要求。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为杭州市拱墅区春秋华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平时有安排专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2021年08月02日因保洁阿姨工作疏忽,未做好监督、提醒工作,使得小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中生活垃圾未按要求分类投放。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责任人,未起到有效监督作用。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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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详情 |
2 | 杭拱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92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11月01日10时20分,我局上塘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设置在拱墅区储鑫路15号春秋华庭小区8幢旁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混有可回收物和其他易腐垃圾,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经查当事人作为实行物业管理的春秋华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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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详情 |
3 |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7012005270012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4月14日10时20分,当事人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江干区彭埠街道招商雍泽府15幢1单元前设置壹只绿色标有“易腐垃圾”的垃圾收集容器,该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起到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第三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形,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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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详情 |
4 |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7011907230031号 | 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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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详情 |
5 | ( 江 )应急罚〔2019〕147号 |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沈秀江,联系人:卢万清,联系电话:15901967302。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3幢2905室,项目地址:江干区彭埠街道雍泽府物业服务中心。经营范围:服务:物业管理,房产中介,建筑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成立日期:2014年01月22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88892823N。2019年6月21日,江干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雍泽府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针对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发出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各一份,你公司雍泽府物业服务中心项目经理卢万清签收了这两份执法文书。2019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立案处理。局领导于当日批准对该案作立案处理。现已查明:2019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雍泽府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确实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2019年6月21日,《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2、2019年6月26日,对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雍泽府物业服务中心项目经理卢万清和秩序部主管张海斌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考核结果)的违法行为。3、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4、卢万清、张海斌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述两名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5、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卢万清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明确授权卢万清代表公司签收我局发出的执法文书。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9年7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你公司在2019年7月12日派雍泽府物业服务中心项目经理卢万清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称:“我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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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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