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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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圆、彭海帆、田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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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执恢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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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22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圆、彭海帆、田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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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执恢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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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22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圆、彭海帆、田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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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执1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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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22 |
4 |
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执行案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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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执9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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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7-27 |
5 |
方美凤与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大成、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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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1执1215号之二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方美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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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21 |
6 |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和解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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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执异222号 | 合同纠纷 |
异议人-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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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21 |
7 |
黑龙江省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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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1执118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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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0-12-30 |
8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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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1民初5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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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26 |
9 |
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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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1民初4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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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4-26 |
10 |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海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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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民辖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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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4-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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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黑01民初10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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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8 | 2020-11-19 |
2 | (2020)黑01执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陈圆 彭海帆 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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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08 | 2020-11-12 |
3 | (2020)黑01执62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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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6 | 2020-11-08 |
4 | (2020)黑01执62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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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6 | 2020-11-08 |
5 | (2020)黑01执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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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1 | 2020-10-11 |
6 | (2020)黑01执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陈圆 彭海帆 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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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9 | 2020-09-24 |
7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彭海帆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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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00 | 2020-09-22 |
8 | (2020)黑01执772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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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4 | 2020-09-08 |
9 | (2020)黑01执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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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4 | 2020-09-08 |
10 | (2019)黑01民初10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姚春凤 被告-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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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6 | 2020-08-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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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黑01执772号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0 | 详情 |
2 | (2020)黑01执698号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详情 |
3 | (2020)黑01执62号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9 | 详情 |
4 | (2019)黑01执1961号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2 | 详情 |
5 | (2018)京04执196号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29 | 详情 |
6 | (2018)黑0103执1590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2 | 详情 |
7 | (2017)黑01执772号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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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28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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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8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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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2891号张大成: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28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8632元,由上诉人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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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2 |
(2018)粤0304民初31355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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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13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张大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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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民初31355号之二张大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你、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请求1、撤销(2018)粤0304民初31355号《民事判决书;2、解除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3、解除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及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4、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向原告偿还31311118.18元;5、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向原告偿还以本金31311118.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7月17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贷款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及复利;6、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及实现担保费55340元(暂计至2018年7月17日的费用为55340元,后续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7、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张大成对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应向原告偿还的债务或支付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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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3 |
(2018)粤0304民初3135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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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135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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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民初31355号之一张大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你、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罚息(罚息以2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已实际支付的款项406646元可抵扣其拖欠的上述费用);二、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534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8726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203726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21615元,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负担182111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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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4 |
(2019)粤03执8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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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8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彭海帆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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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832号之一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彭海帆、田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8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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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5 |
(2019)粤03执8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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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3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方美凤 被告-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张大成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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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358号之一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大成、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方美凤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3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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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6 |
(2019)粤03执135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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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3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方美凤 被告-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张大成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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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358号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大成、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方美凤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550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3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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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7 |
(2019)粤03执83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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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8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彭海帆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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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832号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彭海帆、田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8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8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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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8 |
原告北京锐仕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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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04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锐仕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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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苏0591民初10405号原告北京锐仕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08000元;2、判令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64800元自2018年4月3日起算,43200元自2018年10月3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64800*4.35%/360*211+43200*4.35%/360*28=1798.29元);3、判令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4、判令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服务费、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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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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