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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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柯卫医罚〔2021〕32号 |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柯卫医罚〔2021〕32号案件名称:衢州芘丽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衢州芘丽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陈礼红、罗辉独立从事微整形注射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柯城农商银行营业部(收款人户名:柯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92101001262241000511)或者通过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1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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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详情 |
2 | 衢卫医罚〔2020〕12号 |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要违法事实:衢州芘丽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于2020年12月8日,1,三楼手术室的无菌室内有一个无菌包包布破损,2,发现1张《鼻部整形手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受术者签名王某,2020年12月6日,手术医生签字为空白。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分行,地址:衢州市区上街66号,帐号:1209200011200100240,户名: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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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详情 |
3 | 衢柯卫传罚〔2019〕32号 |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柯卫传罚〔2019〕32号案件名称:衢州芘丽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衢州芘丽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8日当事人口腔科压力蒸汽灭菌器完成的灭菌周期中温度121℃及以上(含121℃)未持续15分钟,温度132℃及以上(含132℃)未持续4分钟,温度134℃及以上(含134℃)未持续3分钟。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处罚依据: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12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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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详情 |
4 | 衢柯卫传罚〔2019〕11号 |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柯卫传罚〔2019〕11号案件名称:衢州芘丽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后的一次性麻醉螺纹管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衢州芘丽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违法事实:1、2019年7月22日,当事人使用后的一次性麻醉螺纹管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2、当事人未在一只灭菌包外标注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及高压蒸汽灭菌锅未每周一次开展生物监测;3、当事人三楼住院部治疗室内小推车上使用后的安瓿瓶、一次性口罩未按照类别放置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9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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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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