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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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消)行罚决字〔2021〕14000224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九和路516号的由杭州地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负责管理的杭州地铁大楼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地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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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详情 |
2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6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地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516号地铁集团的物业管理单位,在该处垃圾集置点内设置若干灰色标有“其他垃圾”的垃圾收集容器。2021年3月11日15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到该垃圾集置点左往右数第九只桶内投放有饮料瓶等可回收物(应投放到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物业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职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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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详情 |
3 | 江(消)行罚决字〔2020〕14000070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对杭州市江干区九沙大道399号的杭州地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地铁东城购物中心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且该单位建筑面积29226平方米,属于审核、验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地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地铁东城购物中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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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详情 |
4 | 江(消)行罚决字〔2020〕14000072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对杭州市江干区九沙大道399号的杭州地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地铁东城购物中心遮挡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杭州地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地铁东城购物中心不予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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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详情 |
5 | 江(消)行罚决字〔2020〕14000071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对杭州市江干区九沙大道399号的杭州地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地铁东城购物中心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且该单位建筑面积29226平方米,该单位属于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单杭州地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地铁东城购物中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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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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