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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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贺伦文与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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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执284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贺伦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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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06 |
2 |
张正卿与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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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207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张正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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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10-08 |
3 |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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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执1659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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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4-26 |
4 |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其他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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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行审16号 | - |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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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2-08 |
5 |
上海焱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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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执863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焱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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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1-29 |
6 |
贺伦文与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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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126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贺伦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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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5-08 |
7 |
陈伟与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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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1283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陈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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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4-26 |
8 |
上海车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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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执74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车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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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18 |
9 |
贺伦文与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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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126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贺伦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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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1-05-08 |
10 |
上海焱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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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777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焱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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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2-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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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沪0117执15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6 | 详情 |
2 | (2021)沪0117执736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1 | 详情 |
3 | (2021)沪0117执284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7 | 详情 |
4 | (2021)沪0117执165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5 | 详情 |
5 | (2020)沪0117执863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6 | (2020)沪0117执744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4 | 详情 |
7 | (2020)沪0117执437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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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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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16645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上海车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聚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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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16645号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车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聚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局或直接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你在本案中的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6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车墩第一法庭(松江区车墩镇影视路28弄1号楼3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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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2 |
关于原告上海车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第三人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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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1民初7349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上海车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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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1民初7349号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车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第三人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1民初7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车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1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10元。联系人:赵鼎法官联系电话:0523-83321090联系地址:兴化市人民法院西鲍人民法庭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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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3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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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207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正卿 被告- 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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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2072号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正卿诉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7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车墩法庭第二法庭(松江区车墩镇影视路28弄1号楼3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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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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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207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正卿 被告- 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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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2072号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正卿与被告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被告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2019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金16,264元、保证金16,264元、物业费706元,合计33,234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为无法开业运营造成的误工费35,000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租用店面装修费用60,600元;5、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设备费折旧费15,000元;6、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广告费11,584元(定制吧台灯箱和点餐灯箱3,100元,两个门头灯箱字体和外墙宣传贴纸4,300元,两个门头和门头包边定做600元*4.14平方米=2,484元,室内外贴墙纸及背景大海报1,680元);7、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消防改装费用4,300元(烟感1,200元,两喷淋改装1,600元,放水费1,500元);8、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功夫鸡排品牌加盟费损失34,800元;9、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付出的金额产生的利息,以上除了误工费外,都是装修好之前所真实付出额度,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从2019年11月15日至今产生的利息;10、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你在本案中的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1日上午09时30分在松江区人民法院车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松江区车墩镇影视路28弄1号楼3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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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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