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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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公(曹)行罚决字[2022]01065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曹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5月18日15时50分许,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在使用、存储双氧水(过氧化氢,浓度大于30%)过程中,仓库未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标准,存在仓库内外监控未全覆盖、未做好防爆措施等问题,于2022年05月18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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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详情 |
2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21]02517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未及时将2021年8月2日登记出库的1000升双氧水使用后剩余部分回库保存,后于2021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并处责令三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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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详情 |
3 | 绍税稽罚[2020]63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至2018年,你单位在“管理费用-招待费”科目中列支在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计378401.33元(不含税),其中2016年计140490.68元(不含税),2017年计51060.77元(不含税),2018年计186849.88元(不含税),未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处罚款41859.9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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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详情 |
4 | 绍虞公(曹)行罚决字[2020]01134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曹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1日至今,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在使用、存储双氧水过程中,存在仓库未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标准,安装的防盗窗不符合规范的问题,后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浙江蓝星印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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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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