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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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易通起重机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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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易通起重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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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竹勤、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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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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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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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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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张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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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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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陈竹勤、胡杰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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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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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黄伟华与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陈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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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黄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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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黄伟华与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陈竹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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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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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谭海峰与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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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谭海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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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何国平与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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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何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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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严伟东与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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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严伟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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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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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民终8303号 | - |
原告- 黎志雄 被告-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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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八版 | 2019-06-19 |
2 | (2017)粤0608民初1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廖丽肖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潘志濠 陈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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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8-10-14 |
3 | (2017)粤0608民初1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廖丽肖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潘志濠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陈美华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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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8-08-05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志濠 被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廖丽肖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陈美华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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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06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志濠 被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廖丽肖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陈美华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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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06 |
6 | (2017)粤0608民初159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陈美华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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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8-02-08 |
7 | (2017)粤0608民初159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廖丽肖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潘志濠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陈美华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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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8 | (2017)粤0608是初1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陈美华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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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7-09-07 |
9 | (2017)粤0608民初1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李伟超 黄长禧 邓金柳 吴秀林 郑亚美 陈美华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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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7-08-22 |
10 | (2016)粤0606民初57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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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3-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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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8执2002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3 | 详情 |
2 | (2018)粤0608执1010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9 | 详情 |
3 | (2018)粤0608执162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0 | 详情 |
4 | (2017)粤0608执608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8 | 详情 |
5 | (2017)粤0608执586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2 | 详情 |
6 | (2016)粤0608执62号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07 | 详情 |
7 | (2015)佛明法执字第1773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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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06民初57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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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57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伟华 被告-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长禧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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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黄长禧、黄祺雄:本院审理的原告黄伟华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陈竹勤、黄长禧、黄祺雄、胡杰昌、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告陈竹勤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黄伟华、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黄长禧、黄祺雄、胡杰昌、张俊。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上诉状给你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陈竹勤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或径行改判;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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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
2 |
(2016)粤0606民初57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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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57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伟华 被告-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长禧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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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陈竹勤、黄长禧、黄祺雄:本院审理的原告黄伟华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陈竹勤、黄长禧、黄祺雄、胡杰昌、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告胡杰昌、张俊分别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均为黄伟华。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上诉状给你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胡杰昌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变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对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张俊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变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对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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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 |
3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8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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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857号 | -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朗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英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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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英行贸易有限公司、李伟超、陈竹勤、冯英杰、冯卫线、冯英勇、杜燕丽: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英行贸易有限公司、李伟超、陈竹勤、冯英杰、冯卫线、冯英勇、杜燕丽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流动资金贷款本金4995675.8元及罚息(以4995729.57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9日起按罚息年利率12.15%计算罚息至2015年8月18日;从2015年8月19日起以4995675.8元为本金按罚息年利率12.15%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被告陈竹勤持有的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12540000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朗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英行贸易有限公司、李伟超、陈竹勤、冯英杰、冯卫线、冯英勇对被告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751.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4751.78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英行贸易有限公司、李伟超、陈竹勤、冯英杰、冯卫线、冯英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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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
4 |
(2016)粤0606民初57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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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57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伟华 被告-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长禧 黄祺雄 胡杰昌 张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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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陈竹勤、黄长禧、黄祺雄:本院受理原告黄伟华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陈竹勤、黄长禧、黄祺雄、胡杰昌、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606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伟华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00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10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陈竹勤、黄长禧、黄祺雄、胡杰昌、张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陈竹勤、黄长禧、黄祺雄、胡杰昌、张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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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
5 |
(2016)粤0606民初57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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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57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伟华 被告-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陈竹勤 黄长禧 胡杰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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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陈竹勤、黄长禧、胡杰昌:本院受理原告黄伟华诉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陈竹勤、黄长禧、胡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黄祺雄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经本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因你们已搬离原址,且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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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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