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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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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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中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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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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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执6795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7 | 详情 |
2 | (2016)粤0604执1547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23 | 详情 |
3 | (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2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30 | 详情 |
4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5953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30 | 详情 |
5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5950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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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84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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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84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 林惠英 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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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林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17547088.46元以及截至2014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罚息824591.81元,并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1.256%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林惠英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林惠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132150.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林惠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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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2 |
(2021)粤0606民初896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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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89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 麦钜鹏 林志洪 林惠英 林欣 何惠平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何启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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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麦钜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何惠平、麦钜鹏、何启恒、林惠英、林志洪、林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祥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2492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4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55610.27元,从2014年8月11日起分别以5000000元、4000000元、10000000元、59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年利率12.24%、年利率11.424%、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何惠平、麦钜鹏、何启恒、林惠英、林志洪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何惠平、麦钜鹏、何启恒、林惠英、林志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林志洪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居委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贝沙湾112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06548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28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林志洪、林欣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委会碧桂花城翠湖畔二区三街88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589786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061199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28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林志洪所有的粤ELZ521号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411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168778.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何惠平、麦钜鹏、何启恒、林惠英、林志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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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3 |
(2021)粤0606民初896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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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89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 麦钜鹏 林欣 何启恒 林惠英 林志洪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何惠平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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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麦钜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何惠平、麦钜鹏、何启恒、林惠英、林志洪、林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注册经营地经营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92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14年8月10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等共455610.27元;以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24%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1.424%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92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日利率0.05%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九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3.原告就上述请求1、2对被告林志洪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居委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贝沙湾112号、被告林志洪、林欣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委会碧桂花城翠湖畔二区三街88号房产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就上述请求1、2的债权对被告林志洪所有的粤ELZ521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11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何惠平、麦钜鹏、何启恒、林惠英、林志洪、林欣对上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九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下午14:3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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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4 |
(2021)粤0606民初84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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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84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 林惠英 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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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林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注册经营地经营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547088.4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10月31日,利息、罚息合计824591.81元;以17547088.46元本金,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1.256%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以824591.81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1.256%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林惠英对上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上午9:0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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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5 |
(2021)粤0606执异3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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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异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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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何启恒、何宝兰:在本院执行(2020)粤0606执6795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变更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粤0606执67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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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6 |
(2020)粤0606民初164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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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6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君拓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 吴锡广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黄景凤 吴锡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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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君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16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君拓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8310125.2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4年11月24日利息为254308.34元,从2014年11月25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6%计算);二、被告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89.9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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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7 |
(2020)粤0606民初164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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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6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君拓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 吴锡明 吴锡广 黄景凤 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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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君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返还尚欠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12963160元,合计32963160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的约定暂计至2020年5月15日,以后计算至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吴锡明、吴锡广、黄景凤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晋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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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8 |
(2020)粤0606执异3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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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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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林志洪、何惠平:关于申请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7)粤0606执477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吴锡广、黄景凤、林志洪、何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案号为(2020)粤0606执异31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执异31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粤0606执477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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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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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0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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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0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林惠英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 何启恒 麦钜鹏 何宝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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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何启恒、麦钜鹏、何宝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何启恒、麦钜鹏、何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返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16%计算,罚息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24%计算,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按年利率7.616%计算复利,从2014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1.424%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返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16%计算,罚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24%计算,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7.616%计算复利,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1.424%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创帝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返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16%计算,罚息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24%计算,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按年利率7.616%计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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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
10 |
(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2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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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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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2号之三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林志洪、何惠平、劳永华、黄慧聪、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林志洪、何惠平、劳永华、黄慧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林志洪与黄慧聪共有或单独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振华路54号商铺11-15及车库1-7共十五间商铺、七个车位。经依法委托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原广东南粤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报告现已作出,编号粤评房(佛)字第2017120086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粤评房(佛)字第2017120086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公告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本次估价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房地产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若无异议的,本院将以各房产、车位评估价的70%作为首次拍卖起拍价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相关拍卖事项届时请登录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登录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7/05),拍卖时间另行通知。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黄远东、谢洁仪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403室联系电话:0757-838084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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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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